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九О五號
公 訴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乙○○○製藥股份有限公司兼右代表人 丙○○被 告 甲○○
丁○○右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蔡坤旺律師右列被告等因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 光 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九О五號
公 訴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乙○○○製藥股份有限公司兼右代表人 丙○○被 告 甲○○
丁○○右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蔡坤旺律師右列被告等因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 光 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