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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 年易字第 333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易字第三三三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 家 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四 日

裁判案由:毀損等
裁判日期:2001-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