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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 年聲字第 2348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三四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本件聲請人因受刑人前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八十六年度易字第六三四八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八十七年度上易字第一一六一號),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九十年度執聲字第 一七七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所處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三年並確定在案,而自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一日起開始執行刑後強制工作迄今,茲據執行機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檢據悛悔事證,認為該處分已無執行之必要,聲請裁定免其強制工作之執行等語。

二、經本院覆核上開事證,有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九○)泰所教字第一七九八號函及法務部九十年五月十一日法九十矯字第○一○七九九號函附之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報請免予繼續執行並免其刑之執行報告表等附卷足參,認為上開聲請,於法並無不符,應予准許。

三、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 妙 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八 日

裁判日期:2001-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