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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 年聲字第 2926 號刑事裁定

臺 灣 臺 中 地 方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九二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受刑人因甲○○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九十年執聲字第二0九四號)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偽造有價證卷罪,經判處有期徒刑貳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三日以法九十矯字第二三0八三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法 官 簡 賢 坤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

裁判日期:2001-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