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O八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二二三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處有期徒刑陸月;又因違反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所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 由
一、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及九十年六月十一日,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有期徒刑六月及一年二月,並均分別確定在案(九十年度易字第九二三號、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二一六號)。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六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 宗 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