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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 年聲字第 309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О九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本件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竊盜案件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953號),聲請免其刑之執行,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免其刑之執行。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前犯竊盜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以87年度上訴字第953號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自民國87年7月23日起執行刑前強制工作,並餘89年12月8日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以89年度生字第5185號裁定停止強制工作處分支執行,停止期間並附保護管束,且於90年7月22日保護管束期滿。

二、茲聲請人以執行保護管束之觀護人輔導摘要報告稱「本件受刑人甲○○之家庭對其支持度甚強,其本人未見反社會特質,如能維持現有自新狀況,再犯罪可能性甚低」,因認無繼續執行其刑之必要,聲請免予執行,本院覆核無異。

三、依竊盜犯贓物保安處分條例第六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七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添興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七 日

裁判日期:2001-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