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二一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年執聲字第二二九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主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
理 由受刑人甲○○因違反建築法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主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 妙 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