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二三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傷害案件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2936號),聲請免除監護處分之執行以保護管束代之,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免除監護處分之執行,所餘期間以保護管束代之。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前犯傷害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並依刑法第八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宣告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二年。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已自民國90年3月28日開始執行此項處分,經執行治療之機關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台中仁愛之家附設靜和醫院治療後,函稱受刑人目前病情已改善,可改為門診追蹤治療,聲請人認已無執行監護處分之必要,爰聲請免除執行,所餘期間以保護管束代之。
三、本院覆核無異,依刑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添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