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二三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年度執字第五四五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主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盜匪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主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各罪均在裁判確定前,而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於審核相關資料後,認聲請為正當。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 進 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