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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 年聲字第 385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八五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年執聲義字第二六五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因違反電信法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主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受刑人甲○○因違反電信法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七款,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法 官 卓 進 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八 日

裁判日期:2001-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