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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 年聲字第 393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九三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聲請人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受刑人監護處分案件,(九十年執鑑字第二七四○號、九十年執保鑑字第九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免予繼續執行監護處分,所餘期間交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右受刑人因九十年執保字第九一號殺人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以八十九年上更一字第三二○號(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九一六三號)判處無罪,應令入精神醫療院所,施以監護三年確定,自民國九十年七月六日開始執行監護至九十三年七月五日。茲據財團法人台灣省立台中仁愛之家附設靜和醫院九十年九月六日中仁靜醫字第二二八號函略開:「受監護處分人甲○○於九十年七月六日住院治療,目前精神狀態穩定,可辦理出院轉為門診治療」等語,認無執行其監護處分之必要,應免除監護處分,以保護管束代之,爰依法聲請法院裁定所餘期間以保護管束代之等語。

二、經查相關卷證,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柯 崑 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裁判日期:2001-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