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四八一七號
聲請人即被告 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証券案件(本院九十年訴字第一六三二號),聲請降低保釋金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因偽造有價証券案件現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羈押中,後經法官准予以新台幣四萬元交保,惟被告無法籌得四萬元,請准調降為一萬五千元,使被告有保釋機會云云。
二、查被告因本件偽造有價証券案件,涉犯行使變造有價証券罪嫌,經檢察官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經本院裁定羈押,復經本院審酌准以新台幣四萬元交保,經審酌被告所犯罪嫌及逃亡事實,本件仍以新台幣四萬元交保為妥適,被告所請調降為一萬五千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 家 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