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七四號
聲請人 乙○○被移送人 甲○○選任律師 施瑞章律師右聲請人因被移送人檢肅流氓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留置,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為被移送人之母,被移送人甲○○所持有之槍彈並非渠所有,亦未持以犯罪,願保証被移送人隨傳隨到。爰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留置)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移送人因檢肅流氓條例案件,前由台中市警察局移送本院審理,經認被移送人有留置必要,由本院裁定留置。經本院調查結果,認被移送人持有殺傷力強大之制式槍枝、子彈尋釁,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及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情節重大。再渠本案流氓行為同一事實所涉之刑事案件部分尚在偵查中,屬重罪,亦有逃亡之虞,仍有留置必要。是本院仍認留置之原因尚未消滅,本件聲請,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檢肅流氓條例第二十三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治安法庭
法 官 鄭 文 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