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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 年自字第 579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自字第五七九號

自 訴 人 丙○○代 理 人 丁○○

戊○○陳賜良律師被 告 乙○○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乙○○無罪。

理 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

(一)緣自訴人丙○○之兒子邱界喬,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晚上八時二十分許,因感冒發燒送成功嶺醫院就診,注射點滴,卻因醫護人員失職,致點滴輸液軟管和針頭脫落,血管內之血液從脫落處大量湧出。由於邱界喬失血過多,而感胸悶不適,於喚醒看護人員後,經看護人員通知醫師,將邱界喬送往私立中山醫學院附設孫中山先生紀念醫院(下稱中山醫院)急救。嗣邱界喬於接受中山醫院醫師之急救過程中,因失血清況非常嚴重,最少高於二千cc以上,且當時邱界喬臉色蒼白、手腳冰冷,惟意識仍存,直說胸悶,血壓則直降到七三/四三,血色素只有一○.三,中山醫院乃給予邱界喬緊急輸血,但輸血過程中,發生肺水腫,呼吸困難,情況危急,遂轉診到中國醫藥學院附設醫院,雖經中國醫藥學院附設醫院一直予以急救,然遲至同年六月一日上午七時三十分許,仍不得不宣告死亡。豈料,中國醫藥學院附設醫院當時負責為邱界喬診治之急診醫師即被告乙○○,明知邱界喬從成功醫院及中山醫院轉診至中國醫藥學院附設醫院時,業已昏迷,無法自行呼吸,在該院僅採取電擊之急救措施而已,然邱界喬卻不幸於六月一日上午七時三十分許宣告不治。且依醫療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醫院、診所,對於就診轉診途中死亡者,應參考原診治醫院、診所之病歷紀錄記載內容,掣給死亡證明書。而被告竟非但未依成功醫院、中山醫院之病歷記載內容,據實登載邱界喬死亡之原因,甚至在欠缺具體檢驗報告結果出爐前,即遽於死亡證明書上,將邱界喬心肺衰竭之原因,妄載為疑似急性腦膜炎所致,致使邱界喬真正死亡之原因「失血過多休克」隱而不見,以便規避成功醫院之醫療疏失。

(二)成功醫院當時係稱邱界喬係感冒發燒,另邱界喬服役單位之連輔導長所製作之報告亦稱:病人(即邱界喬)打點滴,因為疏於照顧,軟管脫落,導致大量流血,且中山醫院之病歷亦記載病人因流血過多,導致胸悶。此外,邱界喬在中山醫院時,經照X光結果,有肺水腫情形,則邱界喬縱有腦脊髓膜炎之情形,亦非其死亡之直接原因,自訴代理人等曾請教過高雄醫院之感染科主任、臺大醫院之感染科主任張上淳、及高雄長庚醫院張文能醫師,並有提供病歷予該等醫師觀看,渠等亦說並非腦脊髓膜炎,判斷為腦脊髓膜炎太牽強,渠等並說依照病歷,邱界喬之死亡原因可能是出血性休克。

(三)本案並無任何症狀可資認為邱界喬有感染急性腦膜炎,醫事審議委員會之鑑定很離譜,且未考慮到邱界喬血流滿地之情形,邱界喬流血後,送到醫院之時間,已經過了很久,並已過了心跳加速之時間,所以才沒有因為大量出血而心跳加速,且邱界喬送到醫院時血壓已經很低。且查,邱界喬之病歷紀錄呈現之事實係:(1)六月一日一時二十分,醫務兵發現邱界喬失血,情形為血流滿地。(2)一時二十二分,邱界喬之血壓為七○/四○mmhg,已呈休克狀態。(3)皮膚發紺。(4)經中山醫院輸液後,血壓回升,三時四十五分為九七/三四、四時五分為一四四/五八、五時為一七三/八五。詎醫事審議委員會卻無視其存在,猶認邱界喬未見明顯回升云云,顯然有誤。再邱界喬失血被發現時,身體狀態已呈血壓降低、指甲床蒼白、胸悶、無排尿紀錄等情。更因時間拖太久才發現,並轉中山醫院,病情已是危急,脈搏已較常人為快,且出現焦慮現象,一直喊胸悶。似此情形,審議委員會憑何理由予以否認。而邱界喬注射靜脈之針頭脫落,因接頭軟管脫落,致該針頭做為導管,使邱界喬體內之血液無法發揮正常凝固作用,血液持續不斷流失。審議委員會於鑑定報告第

(3)款點到為止,卻不願進一步說明,反而只稱此時點滴液已不致影響靜脈內之凝血作用,但對有針頭做導管,凝血作用無從發揮之事實,卻避而不談。且按,血色素未降低,並不代表血液未流失,此乃因出血性休克時,紅血球及血紅素不會立刻降低,但會隨時間而逐漸降低,故醫學上唯恐造成低估失血量之危險,而於出血性休克時,通常不至於隨便以血色素值評估失血量。但血色素降低達一定程度,絕對是血液大量流失造成之現象。審議委員會否定血色素與血量多寡之關係,令人執筆再嘆。

(四)醫事審議委員會以邱界喬有高燒、胸悶、寒顫,難以點滴輸液矯正之低血壓、白血球降低等現象,及血液培養出奈瑟氏雙球菌等而予認定,惟查:

1、邱界喬之高燒,早在成功醫院注射點滴後,即已退燒,何來高燒之有?又何來敗血性休克?

2、邱界喬之胸悶、寒顫,乃是血夜大量流失,心肌缺氧所致,此一大量出血呈現之現象,醫事審議委員會卻硬要移植到敗血性休克,難道上開現象是敗血性休克的特有病情嗎?

3、邱界喬之血壓,在中山醫院輸液後,確有明顯之回升情形,醫事審議委員會卻完全予以忽視。

4、中國醫藥學院附設醫院顯示邱界喬之白血球高達九五六○,已是正常值,為何醫事審議委員會獨漏此一數據。

5、中國醫藥學院附設醫院培養出來之奈瑟氏雙球菌,究竟係從何而來,方為本案之最重大爭議。蓋細菌培養報告鬧雙包,此為疑點之一。又送往疾病管制局的只有菌株,而未連同邱界喬之血液併送,如何證明該奈瑟氏雙球菌之菌株係從邱界喬之血液培養出來。

(五)依急診之醫囑單,並無任何提到邱界喬有急性腦脊髓膜炎之資料記載,而且在死亡通知書上面也沒有記載有關腦脊髓膜炎之任何紀錄,醫事人員的專業判斷,必須要有客觀的事實來作為判斷的基礎。本案被告做判斷時,並無任何客觀的基礎,即顯有偽造文書。另中國醫藥學院的菌株有培養兩套,其中一套,並未培養出有急性腦脊髓膜炎的雙球菌,但是在中國醫藥學院送給疾病管制局的那份報告裡面,認為有雙球菌的,卻是由培養七天沒有長出菌的,而曾耀西醫師出具的報告卻說有雙球菌,所以被告當時要做急性腦脊髓膜炎的判斷時,並沒有依據,而且與曾耀西醫師的判斷相反。

(六)被告係從事醫療工作之醫師,依醫療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有開具死亡證明書之義務,其明知邱界喬係因出血過多休克死亡,卻未遵守醫療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五項規定,參酌成功醫院、中山醫院之病歷所載內容,據實開具死亡證明。且邱界喬就診之病情,毫無罹患腦膜炎之任何徵兆,被告反而在其出具之死亡證明書上,填載邱界喬係因疑似急性腦膜炎而致心肺衰竭死亡,,導致疾病管制局及成功嶺營區,對外發布腦膜炎之疫情,令社會大眾恐慌不已,且對邱界喬死後之救濟權益產生重大影響,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二百十五條之業務登載不實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再自訴人指訴是以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不得僅憑自訴人指訴遽令被告入罪(最高法院五十二年度臺上字第一三○○號判例意旨參照)。且按刑法第二百十五條所謂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乃指基於業務關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而言。訊據被告乙○○固對其為邱界喬轉診至中國醫藥學院時之急診醫師,嗣邱界喬死亡後,其即出具邱界喬之死亡證明書,並在該死亡證明書上記載邱界喬之死亡原因為:「1、直接引起死亡之疾病或傷害 甲、心肺衰竭

乙、(甲之原因)疑似急性腦膜炎」等語之事實,惟堅決否認有何業務登載不實犯行,辯稱:

1、邱界喬送至中國醫藥學院附設醫院時,伊急救至少二十分鐘,維持邱界喬心肺部之功能,給予利尿劑、心臟按摩、強心劑,維持邱界喬之血壓,並做一些檢查,要知道為何會心肺衰竭。嗣邱界喬死亡後,伊於死亡證明書死因欄中,記載死因為:疑似急性腦膜炎而致心肺衰竭死亡。而該死亡原因之判斷係依據:(1)死者之病情進展快速。(2)多器官衰竭。(3)血液檢驗結果不正常。(4)死者為軍人,彰化地區曾有相同案例。(5)本院感染科主任甲○○之專業意見。其中上述(1)至(3)項係急性腦膜炎之症狀,第(4)項係有時空之背景,第(5)項係感染科之專業意見,由此可證,伊當時臨床上之專業判斷,係屬有據。況中國醫藥學院附設醫院最後之血液培養結果,已確定為腦膜炎球菌(學名為奈瑟氏腦膜炎雙球菌),並經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再予確定。退步言之,縱死者非死於急性腦膜炎,被告依當時之情況,亦無從「明知」邱界喬非死於急性腦膜炎。

2、在此之前彰化基督教醫院也有一位少女發生急性腦膜炎,所以伊有此懷疑,且邱界喬送至中國醫藥學院附設醫院時,經抽血檢驗結果,發現有很多器官衰竭,白血球減少,血小板減少,另邱界喬當時為軍人,而急性腦膜炎有可能發生在密閉中的環境,伊懷疑是細菌感染,邱界喬死亡後即九十年六月一日早上,中國醫藥學院之感染科主任甲○○也有來看過,甲○○也是做同樣之判斷,嗣於六月五日血液培養報告出來後,也證實是腦脊髓膜炎,邱界喬直接之死亡原因為心肺衰竭,引起心肺衰竭之原因是腦膜炎。

3、依照伊所載之病例紀錄,在九十年六月一日早上七點四十五分時,已會診感染科醫師,當時共懷疑六種感染,其中之一即為腦脊髓膜炎感染,所以送血液作培養,並非如自訴人所說,病歷完全沒有紀錄。另有關客觀事實方面,伊已基於臨床症狀,及抽血結果懷疑是敗血性感染,再加上流行病學判斷,應懷疑為腦脊髓膜炎,故並非自訴人所稱完全無客觀事實,自訴人說血液培養其中一套沒有培養出來,這也正是伊等要作兩套的理由,因為沒有每次檢驗都是百發百中的等語。

三、經查,被告於九十年六月一日上午七時三十分許,邱界喬死亡後,即在死亡通知單上記載(1)疑似敗血性休克。(2)急性肺水腫,併呼吸感染等語,有自訴人提出之死亡通知單影本一紙在卷可稽,且被告嗣於九十年六月一日上午七時四十五分許,確有在病歷紀錄上批示:連絡感染科醫師,因為1病程進展快速。2白血球:1220,血小板六三四○○。3高燒。4多重器官受損。病毒感染。

細菌感染。建議送感染科研究所。送感染控制等字樣,亦有自訴人提出之病歷影本一份在卷可按。另證人即中國醫藥學院感染科主任甲○○於本院訊問時亦結證稱:「病人(即邱界喬)在六月一日早上送過來,當時我在上課接到B. B.call,醫院的感染管制委員會聯絡我說成功嶺有一位士兵在急診室死掉了,有一些阿兵哥與家屬希望我過去解釋病情,我過去後,因為病人已經死亡,我沒有看到病人,總醫師陳志銘跟我報告病情,他說病人是一個阿兵哥神智不清,X光片有肺水腫的情形,當時彰化也有壹個案例,我下一個臆斷他是罹患腦脊隨膜炎,我依照傳染病防制法,要求成功嶺與家屬要做預防性的投藥,但是家屬不願意配合,我當時給被告一個指示,說病人是疑似腦脊髓膜炎。」、「(你當時依照情形立刻判斷?)是的,這是我依據二十多年來的經驗判斷,而且因為事後的檢體送到疾病管制局,確認後來也證實我的判斷是對的。」、「(有無可能是因為另外一個死亡原因?)有其他的可能,例如敗血性休克,不過事後證實我的判斷是對的。」等語。此外,本案經送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結果,亦認:(一)邱界喬之病情應非屬於急性大出血造成之低血容性休克。(二)邱界喬之低血壓併休克,其較可能之病因為敗血性休克。(三)邱界喬之死亡原因,推斷最可能是奈瑟氏雙球菌感染造成猛暴性菌血症,併發敗血性休克及心肺衰竭(含急性肺水腫)(四)按奈瑟性雙球菌又譯稱「腦膜性球菌」或「奈瑟氏腦膜炎球菌」,另依據行政院衛生署病管制局提供給醫生參考的「流行性腦脊髓膜炎臨床診斷、治療及用藥」疫情資料單,所稱「流行性腦脊髓膜炎」此一病名泛稱,是包括「腦膜炎球菌性腦膜炎」及「腦膜炎球菌性敗血症」等二類情形,本案乙○○醫師於病人死亡當日即開具死亡證明書(當日中國醫藥學院附設醫院及行政院衛生署病管制局所做的細菌培養檢查均尚未有報告),如係依據醫師的臨床觀察及相關病歷資料,並參考其他醫師的意見及流行病學上的考量(流行性腦膜炎容易發生在擁擠的環境,例可學校、軍隊等),判斷直接死亡原因為「心肺衰竭」,引起死亡的原因為「疑似腦膜炎」,以醫療實務上來看,並無不當。另依據病歷及訊問筆錄記載,死亡證明書記載的「疑似急性腦膜炎」等語,似應指「疑似『腦膜炎球菌」感染之意,至該感染有無併造成腦膜炎,因病況急速惡化,恐需病理解剖方得證實等語,有行政院衛生署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衛署字第○九一○○四一五七七號函所附之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書一份在卷可考。準此,被告在邱界喬死亡時,既係依據其醫學上之專業知識、邱界喬之臨床症狀及流行病學等情狀,再加上中國醫藥學院感染科主任甲○○之意見,做成醫學上之判斷,始在邱界喬之死亡證明書上記載死亡原因為:「1、直接引起死亡之疾病或傷害 甲、心肺衰竭 乙、(甲之原因)『疑似』急性腦膜炎」等語,自難認被告有何「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之情事。況被告上開醫學上之判斷,從醫療實務上來看,並無不當,亦經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無訛,益證被告辯稱:伊當時臨床上之專業判斷,係屬有據等語非虛。至於事後追查被告於邱界喬死亡當日所為之醫學判斷實際上是否正確,與被告於開具死亡證明書時,是否有「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乙節,並無直接之關聯性,自訴人請求解剖邱界喬之遺體,以查明邱界喬之真正死亡原因,核無必要,附此敘明。綜上所述,被告既係基於其醫學上主觀之判斷,並依據其判斷結果,開具邱界喬之死亡證明書,自難以刑法第二百十五條之業務上登載不實罪嫌相繩。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確切之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有自訴人指訴之事實,揆諸上揭法律規定及判例意旨,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江奇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裁判日期:2002-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