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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 年自字第 756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自字第七五六號

自 訴 人 方文獻被 告 丙○○

乙○○甲○○右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丙○○、乙○○、甲○○均無罪。

理 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一)被告丙○○係祥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祥開公司)之負責人,被告乙○○係祥開公司之總經理,被告甲○○係祥開公司之總經理特別助理。被告等明知祥開公司所興建位於台中市○○區○○路二段一五七巷內之「原村」社區,因台中市○○路○段道路尚未規劃明確,而未接通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自來水公司)之自來水,該社區住戶若要使用自來水,需以載運自來水之貨車,至鄰近已接通自來水公司所供應之自來水處,載運自來水轉運至原村社區內之自來水水塔,再透過社區供水系統,供給社區內住戶使用。被告三人基於共同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為求脫售上開社區內之房屋,明知如購屋者知悉該社區未接通自來水公司之自來水,將不願購買該社區之房屋,竟於自訴人方文獻九十年四月間,至上開社區購屋時,由被告甲○○負責接待。自訴人至台中市○○區○○路二段一五七巷一四六號房屋觀看時,曾向被告甲○○詢問自來水使用相關情形,被告甲○○不僅隱瞞該房屋尚未接通自來水公司之自來水,所用之水係另以水車載運而來之事實,並進而告知自訴人該房屋所用之水係自來水,自訴人復見該房屋已配有自來水管線,而房屋車庫前亦裝設印有自來水公司字樣之鐵盒蓋,且開啟室內水龍頭即有水來,而誤認該房屋已接通自來水,致陷於錯誤,同意向祥開公司買受該房屋。嗣於九十年四月二十一日,祥開建設公司即由被告甲○○代理,與自訴人簽立房屋、土地買賣契約書,由自訴人以總價款新臺幣(下同)五百四十五萬元,購買坐落台中市○○路○段○○○巷○○○號房地,並約定於九十年七月十五日交屋。簽約後,自訴人即依約陸續給付祥開公司,共計五百零六萬元。嗣經自訴人發覺上開所購得之房屋所使用之自來水,竟係載水車轉運自來水公司之自來水,而非先前直接接自之自來水公司之自來水,始知受騙。該房屋之水費每度高達三十五.五元,為一般自來水公司之水費三倍以上;自訴人日後若欲轉售上開房屋,勢必因該房屋未接通自來水公司之自來水,而無人敢買,有損交易價值;倘日後不再繼續以水車轉運載自來水公司之自來水,則該屋因無水可用,而無法供人居住,致自訴人受損致鉅。(二)又被告等明知原本規劃供上開原村社區之住戶休閒活動之「原村俱樂部」所坐落之土地,早於九十年二月十九日,出售予案外人丁○○,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被告甲○○在賣屋之際,向自訴人詐稱,購買原村房屋之住戶即為該原村俱樂部之當然會員(不用再繳納入會費),可享受俱樂部所提供之各種休閒設施,並進而再謂附近東山樂園已挖到溫泉,祥開公司亦已在探勘溫泉,不久該俱樂部即有溫泉之設施云云,致自訴人陷於錯誤,誤認該俱樂部所坐落之土地為非祥開公司所有,而於九十年四月二十一日,簽立上開房屋、土地買賣契約書,同意買受該房屋,並於簽約後陸續交付價金予祥開公司。嗣發現上開俱樂部均無動工之跡象,查知該俱樂部坐落土地之所有權為案外人丁○○所有,始知受騙。(三)因認被告等共同涉有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嫌云云。

二、(一)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自訴案件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二)自訴人認被告等涉有共同詐欺取財之犯行,無非係以:⑴被告甲○○於售屋時,未向伊告知上開房屋尚接通自來水公司之自來水,而係以載水車轉運自來水公司之自來水;⑵上開房屋使用印有自來水公司字樣之鐵盒蓋;⑶「原村俱樂部」未如期興建,且所坐落之土地,早為案外人丁○○所有等情為依據。(三)⑴訊據被告等均坦承:被告丙○○係祥開公司之負責人,被告乙○○係祥開公司之總經理,被告甲○○係祥開公司之總經理特別助理。曾於右揭時地,由被告甲○○代理祥開公司,出售上開房屋予自訴人,且上開房屋至今仍未直接連接自來水公司之自來水管線之事實,惟均堅決否認有詐欺取財之犯行。⑵被告丙○○、乙○○辯稱:並無指示被告甲○○告知自訴人,上開房屋已直接連接自來水公司之自來水管線。係台中市政府就台中市○○路○段道路之徵收土地作業延誤,致該道路無法如期開通,因而使自來水公司亦無法在該道路之地面下,埋設自來水供應管線,致自訴人所有上開房屋,無法如期直接連接使用自來水公司之自來水。為此,祥開公司已在未接通自來水公司管線前,先以載水車至他處,轉運自來水公司之自來水,灌入原村社區之內部自來水供應系統,供應各住戶使用。迄於九十一年三月下旬,因上開道路業已開通,自來水公司亦已埋設完成自來水供應管線,只待原村社區之住戶與自來水公司完成簽約後,各住戶均可直接連接自來水公司之自來水使用。上開房屋所使用之自來水公司鐵盒蓋係興建原村社區房屋時,由承包廠商預先裝設。原先係計劃房屋興建完成後,倘上開道路進度未落後,住戶應可與自來水公司直接連通管線,使用自來水公司之自來水。詎房屋興建完成後,上開道路因故未能順利開通,致原村社區之房屋亦未能直接與自來水公司之自來水供應管線連接。當初銷售上開房屋時,固有推出「凡購買原村社區房屋之住戶,日後待原村俱樂部成立後,均可成為原村俱樂部之當然會員。」之銷售策略,但該部分係無償贈與原村社區之房屋購買戶,並未訂入房、地買賣契約書之內,且因該部分僅屬計劃階段,故並未向購買戶承諾、保證原村俱樂部日後一定會成立。又祥開公司當時確有興建原村俱樂部之計劃,但因事後景氣不佳,致興建進度停止,乃改變計劃,待日後景氣回復,且公司財務狀況轉佳時,再繼續興建等語。⑶被告甲○○辯稱:並未告知自訴人上開房屋已接通自來水公司之自來水。被告丙○○、乙○○亦未指示其於售屋時,應告知自訴人上開房屋已接通自來水公司之自來水。當初自訴人係向其詢問上開房屋有無自來水,並非詢問有無接通自來水公司之自來水,而因上開房屋所使用之自來水,只要待台中市○○路○段道路開通後,即可直接與自來水公司之自來水管連接,且在此之前,祥開公司亦有計劃以載水車轉運自來水公司之自來水,供上開房屋使用,故其始回答自訴人上開房屋有自來水。銷售上開房屋予自訴人時,有告知將來原村俱樂部成立後,原村社區之住戶均可成為原村俱樂部之當然會員等語。(四)查:⑴被告甲○○僅應自訴人之詢問,告知自訴人上開房屋已有自來水可供使用,並未告知自訴人上開房屋所使用之自來水係直接接通自來水公司之自來水等情,業據被告甲○○供承在卷,且為自訴人所自承。⑵又原村社區位處高地區,不在自來水公司供水區域內,目前係自行以載水車至他處,載運自來水公司之自來水,灌入原村社區之水塔,再經由原村社區內部之自來水供應管線,提供予各住戶使用,並非無自來水可供使用或以地下井水充作自來水,供住戶使用;又原村社區已預先埋設、建構內部之自來水供應管線系統,僅待自來水公司接通管線後,各住戶即可與自來水公司之管線直接連接,使用自來水公司之自來水之事實,已為被告等供承在卷,且為自訴人所不爭執,並有自來水公司第四區管理處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九十台水四業字第一八九五六號函一紙在卷可參。⑶嗣自來水公司已於九十年九月十二日,依九十年九月十一日台中市○○路○段供水協調會記錄結論,同意埋設臨時管線,供應原村社區住戶用水,有被告所提該公司第四區管理處九十年九月十二日九十台水四工字第一五四五一號函一紙在卷可參。由此堪認被告丙○○、乙○○所辯:上開房屋所使用之自來水公司鐵盒蓋,係興建房屋時所預先裝設,待原村社區日後與自來水公司接通管線後,即可直接加以連接,進而使用自來水公司之自來水之事實,應非虛假,堪值採信。⑷復觀諸自訴人所提上開房屋之房、地買賣契約書所載,並未有關於原村俱樂部之相關記載,足見自訴人與祥開公司間並未將原村俱樂部之相關事項,納入上開買賣契約之內。況自訴人亦未能提出其他事證,證明被告等確有向伊保證:原村俱樂部何時須成立,或必須坐落何土地之上,進而將來一定成立之事實,自不得徒以:原村俱樂部至今尚未成立之為由,即率認被告等確有對伊施用詐術,致伊陷於錯誤,而購買上開房屋。⑸況被告丙○○、乙○○並未就上開房屋之銷售,與自訴人有何接洽,已據被告等供承在卷,並為自訴人所自承。是尚不得徒以:被告丙○○、乙○○二人均有與被告甲○○就原村社區房屋銷售事宜,定期開會為由,即率認被告丙○○、乙○○二人所為,即屬詐欺取財之共謀共同正犯。⑹綜上所述,被告甲○○主觀上以:自訴人上開房屋所使用之自來水亦係自來水公司之自來水,同屬自來水為由,而告知自訴人上開房屋已有自來水可供使用,卻未再進一步告知自訴人上開房屋尚未直接連接自來水公司之自來水管線,所使用之自來水係以載水車至他處轉運自來水公司之自來水而來。核其所為,固有違背民事契約法律關係之告知義務,然此仍與詐欺取財罪所定「施以詐術」之構成要件有間。再者,亦無足夠之積極證據證明被告丙○○、乙○○與被告甲○○間,確有詐欺取財之謀議行為存在。從而,本件應僅屬民事法律關係債務不履行(不完全給付)之糾紛,尚不得對被告等率以詐欺取財罪相繩。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確切之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等確有自訴人所指詐欺取財之犯行,自應為被告等均無罪之諭知。

三、被告甲○○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惟本院認應諭知其無罪之判決,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附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六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唐 敏 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須附繕本 )。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九 日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日期:2002-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