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O三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乙○○具 保 人 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九十年度偵字第五九○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乙○○因違反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經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五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後,已將被告乙○○釋放,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附卷可
稽,被告乙○○於本院審理期間,經合法傳訊均未到庭應訊,且拘提無著等情,有送達證書及司法警察報告書附於卷可證,被告乙○○顯已逃匿無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 宗 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