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 年訴字第 1292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二九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丙○○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右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八五一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丙○○殺人未遂,處有期徒刑參年,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貳年。

事 實

一、丙○○自十六、七歲時起即有下班後飲酒之習慣,並自民國八十八年間開始出現難以入眠及聽見有人在伊耳邊說話之情形,為「長期喝酒所造成的酒精性精神病」患者,為精神耗弱之人。丙○○係甲○○之夫,二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第一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其二人之感情時好時壞。丙○○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三日清晨六時許,在台中縣○○鄉○○路○○號其岳母住處,竟無故持其岳母所有之菜刀,趁甲○○熟睡未能防備之際,猛力砍殺甲○○之右頸部二刀,因甲○○驚醒大聲喊叫,始停止砍殺,致甲○○受有右側頸部深度撕裂傷及肌肉部分斷裂之傷害。經送台中縣大甲鎮光田醫院急救,甲○○始倖免於難。

二、案經甲○○訴由台中縣警察局大甲分局報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丙○○於警訊、偵查中及本院調查、審理時均自白不諱,核與被害人甲○○於警訊中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光田綜合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一件、現場照片二張等附卷可參,復有行兇之菜刀一把扣案可資佐證,足見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自堪採信。辯護意旨雖以被告持刀對於熟睡中之被害人行兇,倘被告確有殺人之意,則被害人實無倖免之理,是被告並無殺人之意云云為被告辯護。惟按頸部屬人體生命安全之要害,為眾所週知之事實,被告丙○○持鋒利之菜刀朝被害人頸部猛砍二刀,造成被害人右側頸部受有深度撕裂傷及肌肉部分斷裂之傷害,且被告於警訊中亦坦承其有持刀殺被害人之意,顯見其當時確有殺人之決心已無疑義;況被告行兇時,既屬於精神耗弱狀態(詳如後述),其行為自難以一般常理判斷,則其殺人之舉動未造成被害人死亡之結果及砍殺二刀後,即站在原地發呆等情,均不足以作為被告無殺人犯意之認定。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殺人未遂之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及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第二項之家庭暴力殺人未遂罪。被告已著手殺人之行為,而不遂,為未遂犯,爰依同法第二十六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查被告只要飲酒後,即會無緣無故的發呆、幻想,本次殺傷被害人甲○○之前,並未與甲○○發生口角或爭執,而砍殺完後,即站在原地發呆等情,業據被害人甲○○於警訊時證述甚明,自上開等情觀之,被告行為時對外界事務之判斷能力,應係較普通人之平均程度,顯然減退,而本院亦將被告送至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中榮民總醫院(下稱台中榮民總醫院),就其行為時之精神狀態鑑定,其鑑定結果略為:『依陳員(即被告)所述,精神狀態檢查及心理測驗之結果,陳員為「長期喝酒所造成的酒精性精神病」之患者。研判在事件發生之時,陳員仍具有關係妄念及聽幻覺之精神病症狀,陳員的犯罪行為由酒精性之精神病性的衝動而發生,而非由其妄想或幻聽的內容直接之控制或唆使而發生,因此陳員犯案當時之精神狀態應屬「精神耗弱」而尚未達到「心神喪失」的程度。即雖未達「對外界事務全然缺乏知覺理會及判斷作用」,然相較於普通人之平均程度則顯然減退之程度。』,有該院九十年八月二十二日(九十)中榮醫行字第三0五0號函附之精神鑑定報告書一件在卷足按,足證被告行為時精神狀態,已達精神耗弱之程度,爰依刑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遞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品行、智識程度、致被害人所生危害及犯後坦認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又上開台中榮民總醫院鑑定報告書亦認為為避免被告再度發病,認其須戒酒且須門診追蹤治療,爰依刑法第八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併予宣告於其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二年,以治療其精神疾病,並預防其再度犯罪。至扣案之菜刀一把,公訴人雖請求本院宣告沒收,然查被告陳稱該把菜刀為其岳母家中廚房所用之物,且自照片觀之,確屬廚房用具,有照片一張在卷,是被告陳稱為其岳母家中廚房所用之物,應值採信,從而該把菜刀既非被告所有之物,依法不得宣告沒收,併予指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二十六條前段、第十九條第二項、第八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判決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 光 義

法 官 張 智 雄法 官 黃 炫 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須附繕本 )。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裁判日期:2001-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