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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 年訴字第 1830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八三О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黃嘉明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九九四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甲○○連續行使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甲○○係位於台中縣○○鄉○○路○段○○○巷○○號仙尼詩國際有限公司負責人,係從事業務之人,明知該公司所出產之鞋子,係該公司設在大陸廣東省之工廠所製造,並非在台灣生產、加工或製造,亦未曾自台灣出口,為協助歐盟進口商規避歐盟對大陸產製鞋類設限及課徵高達百分之四十九點二之反傾銷稅,竟基於行使偽造文書之概括犯意,先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起至同年九月十九日止,連續委託不知情之報關行職員,於其業務上所作成報單號碼分別為BD/89/P579/9701、BC/89/V745/0501、BC/89/V745/0511、BC/89/V745/0529、BD/89/P712/9970、BD/89/P712/9771、BD/89/P712/9970、BD/89/P712/9970 、BD/89/P712/9970、BD/89/P712/9970、BD/89/P712/9972、BD/89/P712/9971、BD/89/U389/8005、BD/5911/89/0765號共十四份之「出口報單」文書上,登載該公司之鞋子係自台灣出口之不實內容,足以生損害於該報關行填寫資料之正確性,甲○○並於取得上開不實之「出口報單」後,於同年六月一日起至九月二十五日止,連續持向台灣省商業會行使據以申請產地證明書,使不知情之台灣省商業會職員據以簽發產證編號為EB89H09988、EB89B21669、EB89B21670、EB89B21671、EB89W02439、EB89W02440、EB89Y05976、EB89G15868、EB89G17052 、EB89G23754、EB89G23755、EB89G23756、EB89G26466、EB89L01979號之產地證明書共十四份,足生損害於台灣省商業會出具產地證明書之正確性。甲○○取得上開產地證明書後持向比利時進口商行使,證明該公司之鞋子製品係在台灣製造並出口,達其為規避歐盟對大陸產製鞋類設限及課徵高達百分之四十九點二之反傾銷稅之目的。嗣經比利時代表處經濟組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電傳上開資料予我國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查證,經該局向財政部高雄關稅局查證結果,發現並無上開十四份出口報單之實際通關出口紀錄,始查獲上情。

二、案經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函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右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並有台灣省商業會產地證明書、切結書及出口報單等資料在卷可稽,足見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業臻明確,被告犯行至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五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又其偽造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嗣後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使不知情之報關行及台灣省商業會各該職員登載不實之事項於其等業務上所製作之文書,均為間接正犯。被告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手段相同,所犯構成要件復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為圖商機,迎合外國廠商要求,登載不實事項,導致我國商譽在國際上嚴重受損,影響國人在國外市場交易地位至深且鉅,惟考以其前尚無不良素行,有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紙在卷可參,犯後均能直承犯行無誤,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刑法第四十一條易科罰金之規定業已於九十年一月十日修正公布為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並於同年月十二日生效,茲以修正後條文作為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第二百十六條,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法 官 賴 妙 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二百十五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裁判日期:2001-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