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0年度訴字第202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周春霖律師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裁定以被告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犯行部分,因認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一有牴觸憲法之虞,聲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並就該部分裁定停止審判。茲查,本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部分,業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二日作成釋字第六三七號解釋,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六三七號解釋一份附卷可稽,則本案停止原因已消滅,應予繼續審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戴博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政佑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