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七四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丁○○選任辯護人 鐘登科右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六三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丁○○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遞奪公權伍年,所得財物新台幣玖萬陸仟叁佰貳拾壹元,應予追繳發還被害人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事 實
一、丁○○自民國(下同)七十七年七月起至八十四年八月一日止,受聘擔任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下簡稱台大醫院)醫師,係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明知其已依「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醫師不開業獎金實施要點」(下簡稱實施要點)之規定,簽署「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醫師領取不開業獎金承諾書」(下簡稱承諾書),應不得在外私自開業及兼業,始得按照上開實施要點向台大醫院具領不開業獎勵金。詎丁○○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未事先經台大醫院報備許可,自八十四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同年七月二十九日止,每週六未向台大醫院請假即全天前往乙○○開設位於台中縣○○鎮鎮○街○○○號「清水王婦產科診所」(下稱王婦產科),從事婦產科醫療業務,每次向乙○○領取新台幣(下同)一萬餘元之報酬(門診早、中、晚三節共九千元,門診人數超過九十人,每多一人加領五十元,每接生一人領取一千五百元,每施以流產手術一人領取一千元,剖腹產每個六千元),而連續隱瞞其在王婦產科診所從事未經許可之院外診療業務並領取報酬之事實,且繼續向台大醫院請領該項不開業獎勵金,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領該獎勵金,致使台大醫院負責發放醫師不開業獎勵金之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以為其未在外從事醫療業務,而依上開實施要點按月發給丁○○不開業獎勵金,共計自八十四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同年七月二十九日止發給丁○○不開業獎勵金九萬六千三百二十一元。
二、案經乙○○之父甲○○向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告發後,偵查起訴。理 由
一、訊據被告丁○○固不否認曾簽署承諾書向台大醫院領取不開業獎勵金、未經台大醫院許可而於前揭時間在王婦產科診所看診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領該項獎勵金犯行,並辯稱:伊自八十四年八月二十八日起在台中縣豐原市自行開業,為了準備開業前置作業,故於前開時間到伊學長乙○○開設之王婦產科見習,於伊還任職於台大醫院期間時並未領取酬勞,係自八十四年八月一日未任職於台大醫院起始支領報酬,證人丙○○、庚○○、辛○○、壬○○均係證人乙○○所僱用之人員,伊等證詞係經證人乙○○引導所致,並不可採,伊自八十四年八月一日未任職於台大醫院起所支領報酬係證人乙○○之妻即證人戊○○所核發,因問證人戊○○始知詳情云云。惟查(一)、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證人乙○○陳述綦詳(見本院九十一年三月一日訊問筆錄:問:你是不是清水鎮,王婦產科負責人?證人乙○○:我以「清水王婦產科診所」為登記名義,我係負責人。問:有無告過被告丁○○與你太太通姦的刑事案件?證人乙○○:沒有。問:被告丁○○有無到你的診所看過?證人乙○○:有,八十四年五月廿七日看到八十五年一月九日,是每個禮拜六早上九點來,晚上看完門診再回去。問:被告不是在台大醫院有工作?證人乙○○:之前是蔡金利醫師來我醫院幫忙,但是因為他出國進修,被告知道,被告就主動打電話給我說,他可以到我醫院幫忙看診,而且保證可以來看診一年,蔡金利醫生來幫忙也有支領同樣的報酬。問:蔡金利知道被告主動打電話來,說要幫你?證人乙○○:他不知道,因為當時他已經到英國去進修了。問:被告有無支領報酬?證人乙○○:有,以日薪基本三節門診九千元,人數如果超過九十人,每多一個門診就多五十元,如果有接生一個一千五百元,流產手術每個一千元,剖腹產每個六千元。問:為何證人庚○○、證人辛○○說一天報酬一萬元?證人乙○○:她們不知道我實際支薪的內容,那只是被告與我的護理長證人庚○○聊天的,只知道他每天結算每天領報酬,所以她們只知道大約數額。問:會計知道實際支領報酬的情形?證人乙○○:會計不知道,如果我不在,我會打電話,叫會計先拿一萬元給被告,下個禮拜我再跟被告實際會算報酬。問:被告支領報酬有無做會計的紀錄?證人乙○○:沒有。我們診所沒有會計制度,會計只負責每天收掛號費用而已,診所的收入是國稅局每年核定的。問:證人說被告來看診,有時你會在診所裡面,為何你還需要被告來幫忙?證人乙○○:因為我一個人看診了三年很累了,而且有時還要接生兼看診,忙不過來,而且有時我要出去玩,而且被告是自己說可以下來幫忙的。問:被告有無跟你講他有在台大醫院支領不開業獎金?證人乙○○:沒有,我只有一再跟他確認是否可以來我這邊看診,他說他保證可以來看診一年。問:尚有何意見補充?證人乙○○:被告是自告奮勇要過來的,我怎麼可能讓他遠從台北來,而不支領報酬給他。如果不支領報酬,真的是來實習以後他要開業的情形,不需要每個禮拜都來看診,而且看診一整天,期間約半年多,因為實習來一次就可以學會,而且可以利用我看診的時間在旁邊學就可以了。另見本院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審判筆錄:問:有無在八十四年五月廿七日到八十四年七月廿九日為止,每個禮拜六全天到證人乙○○開設在清水鎮的清水王婦產科診所裡面從事醫療業務?被告丁○○:有的,但是我並非固定在禮拜六去,從病歷表裡面有禮拜二也有禮拜五的,但是確實是禮拜六比較多。問:是否如被告所述?證人乙○○:被告在該段期間都是禮拜六來的,沒有其他的時間來的,至於被告辭職以後,可能有其他的時間來的。問:對卷附病歷表,這些是不是你所做的看診病歷?(提示)被告丁○○:是的。問:你有無向丙○○領過報酬?被告丁○○:我沒有向丙○○領,但是丙○○有請人轉交給我,而且那是十月的事情,不是該段期間的事情。我沒有直接向證人乙○○領過報酬。問:你有無直接交報酬給被告過?證人乙○○:有。有目擊證人,庭提呈報狀。問:你給付的報酬是不是在七十七年八月一日以後才給付報酬?證人乙○○:不是。是從被告來看診就有,不是如被告所述從八月一日以後才支領報酬。問:何人把報酬交給被告?證人乙○○:我都儘量自己交給被告,如果我不在,我就會打電話要櫃台小姐拿給被告,我太太八十四年四月廿九日剖腹產,當時還在坐月子,當然是我拿報酬給被告的。丙○○也有拿過給被告。),且證人丙○○即王婦產科護士於偵查中(見九十年一月十一日偵訊筆錄)亦到庭證稱:被告丁○○與王醫師(即證人乙○○)是好朋友,因王醫師也看得很累,所以王醫師請被告丁○○前來幫忙看診。王醫師不在時會打電話給伊,叫伊拿約一萬元左右給被告丁○○,都是當天給的。經我的手拿錢給丁○○不超過三次等語。而證人乙○○因不滿證人丙○○於偵查
中之證詞不夠明確,竟遷怒證人丙○○,並將之解職,證人乙○○與證人丙○○因此互生怨懟,證人丙○○乃對證人乙○○提起請求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訴訟,證人丙○○並獲部分勝訴在案,此有本院沙鹿簡易庭於九十年七月十二日之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二五六號民事判決影本一份在卷可憑。至此地步,則如非事實,證人丙○○應不致再有附和證人乙○○之證詞情形,應可認定。然證人丙○○於本院九十一年四月十九日審理時,到庭具結仍證稱如下:
法官請被告丁○○、證人乙○○、證人戊○○、證人羅艷玲均暫退庭外。
問:有無在清水王婦產科服務過?證人丙○○:有的,我負責掛號等行政業務,從八十二年二月十四日到九十年二
月廿日止被解職。就是因為本案我以前出庭作證,老闆乙○○不滿意,把我解職。
問:丁○○醫生有無到你們診所服務過?證人丙○○:有從健保實施後大概八十四年五月廿七日,日期我不是很清楚。他做了半年以上。
問:丁○○每天上班?證人丙○○:壹個禮拜來一次或兩次,來整天的,從白天到晚上。
問:丁○○有無支領薪資?證人丙○○:我不確定。但是他有拿錢,但不是我親手拿給他。是不是薪水我不知道。
問:乙○○不在診所的時候,會不會打電話給你,叫你拿約一萬元的錢給丁○○
,而且都是丁○○來看診的當天給的?證人丙○○:有,乙○○有打電話。
問:你有親手拿約一萬元的錢給丁○○?證人丙○○:有。
問:丁○○何時開始領錢的?證人丙○○:我不知道。
問:你怎麼拿這約一萬元的錢給丁○○?證人丙○○:是現金,但我給錢的時候應該都有用標準信封袋裝。
問:診所的帳目何人記帳的?證人丙○○:何人記的我不清楚。但是我每天收的診療費用與掛號費等,我都會
交給乙○○或戊○○,但是大部分都是戊○○收的。問:除了你收費用以外,還有何人在收?證人丙○○:我與羅艷玲兩人輪班收。
問:醫院護士薪資何人支付的?證人丙○○:是戊○○。
問:那醫生的薪資何人支付的?證人丙○○:我不知道。
問:辯護人有何意見?辯護人:請求訊問證人丙○○,告訴人(指乙○○)有無在證人丙○○以前開庭時有提示或要求該為如何的證述,另吳醫師要不要等結完帳才離開。
問:以前開庭前乙○○有無指示你要怎樣來陳述?證人丙○○:沒有。
問:丁○○看診完畢,是否等你結完帳才離開?證人丙○○:沒有。
問:每天你要結帳,呈報給乙○○?證人丙○○:是的。一天結三次帳,早上門診完十二點結一次,傍晚六點結一次,晚上十點以後再結一次。我們醫院廿四小時接生的。
據上證人丙○○所證述之情形,足認被告丁○○於前揭時間在王婦產科診所看診時確有領取酬勞無訛。另證人庚○○、辛○○、己○○、壬○○分別於本院九十一年三月一日、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九十一年四月十九日調查及審理時,到庭具結亦證稱如下:
問:有無在清水鎮乙○○所開設的婦產科裡面工作?證人庚○○:有的,該診所係王婦產科診所,我擔任護士。
問:被告丁○○有無到過前開診所工作過?證人庚○○:有。
問:什麼時候的事?證人庚○○:八十四年五月廿七日開始,工作到八十五年一月,工作到一月幾日
我不清楚。總共工作半年左右。當時我在該診所擔任護士,目前我也還在擔任護士。
問:被告到上開診所有無看診?證人庚○○:有的。
問:被告看診情形?證人庚○○:被告固定每個禮拜六,一整天到前開診所看診。
問:被告有無支薪或義務幫忙?證人庚○○:有拿錢。
問:怎麼算其報酬?證人庚○○:據被告本人說,一天門診下來一萬元左右。從早上九點到十二點,
下午三點到六點,晚上七點到九點,算一天。如果接生或開刀報酬另計,如何另計我不清楚。
問:你有無看過被告丁○○真正領得報酬?證人庚○○:我沒有看過。
問:被告都是怎麼領、向何人領、領現金還是其他方式?證人庚○○:被告向老闆乙○○領現金。如果證人乙○○不在,就向會計小姐領。會計小姐是丙○○,她已經離職,她住清水。
問:證人乙○○不在的時候,你有無轉交報酬給被告過?證人庚○○:沒有。
問:你還知道什麼?證人庚○○:只知道他從來到離開都有拿錢。這是大家都知道的事情。
問:有無在清水鎮乙○○所開設的婦產科裡面工作?證人辛○○:有。我擔任護士,目前還是。
問:被告丁○○有無到過前開診所工作過?證人辛○○:有。
問:什麼時候的事?
證人辛○○:八十四年五月廿七日開始,工作到八十五年一月,工作到一月幾日
我不清楚。總共工作半年左右。當時我在該診所擔任護士,目前我也還在擔任護士。
問:被告到上開診所有無看診?證人辛○○:有的。
問:被告看診情形?證人辛○○:被告固定每個禮拜六,一整天到前開診所看診。從早上九點到十二
點,下午三點到六點,晚上七點到九點,算一天。被告來看診,王錦飛有時在診所,有時不在。
問:被告有無支薪或義務幫忙?證人辛○○:有領薪水。
問:怎麼算其報酬?證人辛○○:如何算我不清楚。但是我看過乙○○拿過報酬給被告過。乙○○在
二樓的嬰兒室拿給被告的,沒有用信封包,直接可以看到錢,因是摺著,有多少錢,我不清楚。
問:報酬都是當天看診當天給,還是改日給?證人辛○○:當天給。
問:被告有無有無向其他人領過報酬?證人辛○○:我只看過被告向乙○○領過而已,沒有看過他向其他人領過報酬,因為我只擔任護士的工作,這些事情我不管。
問:證人乙○○不在的時候,你有無轉交報酬給被告過?證人辛○○:沒有。
問:被告來看診的時候,乙○○有時在診所,為何乙○○不自己看診就好?證人辛○○:我不清楚。我只知道被告想自己開業,來這邊瞭解各種相關開業的情形。
問:既然如你所說,來瞭解這種開業情形,為何還給他報酬?證人辛○○:我確實有看到乙○○有拿報酬給被告。
問:王婦產科診所的業務情形?證人辛○○:在清水裡面,我們診所業務算是最好的,生產率最高,我們服務好、醫生技術好、設備新穎。
問:知道證人乙○○父親甲○○何業?證人辛○○:我聽說,做紡織工廠。
問:你還知道什麼?證人辛○○:沒有了。
問:你們知道被告丁○○與證人乙○○的太太有不正常往來?證人辛○○、證人庚○○:事情爆發之後,我們才知道。但是爆發之前被告偶而
會打電話來說要找證人乙○○,如果他不在,被告就會要我們轉接給戊○○。問:戊○○有無手機?證人辛○○:有的。
問:戊○○住在診所樓上?證人庚○○、證人辛○○:她住在七樓,七、八樓是住家。
問:住家電話與診所電話不同?證人庚○○:不同。
問:戊○○住居情形?證人庚○○:他們夫妻與兩個孩子還有傭人。
法官請除證人己○○、被告丁○○之外,其餘暫退庭外。
問:你知道的情形?證人己○○:我曾經看過乙○○拿錢給被告丁○○,我與乙○○的父親係同業的
朋友我常常去他家泡茶,乙○○的小孩(王宇弘,次子,八十四年0月000日出生)快要滿月時,我有去乙○○醫院的樓上六樓泡茶,後來廿一時許左右,乙○○跟我說抱歉,他說被告快要下班了,他要拿工錢給被告,後來我在二樓嬰兒室看乙○○的兒子,有看到乙○○拿錢給被告,但是拿了多少錢我不知道,我看到是現金。
問:你看過幾次這種情形?證人己○○:我只看過那一次。
問:當時乙○○的兒子已經滿月了嗎?證人己○○:快要滿月而已。
問:對證人證詞有何意見?被告丁○○:請求訊問證人,乙○○要算工錢給我,據乙○○說他還要算,怎麼
能還一邊泡茶一邊算工錢給我,另乙○○的兒子感染鵝口瘡,因此生產後兩個禮拜左右就抱上去自己照顧了,根本沒有在嬰兒室。
問:當時你到二樓嬰兒室,有無看到乙○○快滿月的兒子?被告:有看到。
問:一邊泡茶,乙○○有無一邊算工錢?證人己○○:我原先跟乙○○的父親泡茶,之後乙○○才進來沒有多久,至於王
錦飛是否還沒有進來之前就算好工資我就不曉得了。問:尚有何意見?被告丁○○:乙○○要算我在那邊看診的工資,需要時間跟樓下的部門蒐集資料
,才算出工錢,另丙○○的證詞乙○○很不喜歡,他是被乙○○逼迫離職的,另我看完門診,我就走了,沒有在那裡等領工資。
問:當時你馬上跟乙○○一起去二樓嬰兒室的嗎?證人己○○:乙○○先走的,我一會兒才到二樓嬰兒室看他兒子。
問:尚有何意見?辯護人:證人到二樓嬰兒室時,被告是否仍在看診?法官請證人逕答之。
證人己○○:我看到被告在嬰兒室,我不知道他當時有沒有在看診。
法官請證人乙○○入庭應訊問:己○○有無到你醫院看你兒子?證人乙○○:他有去我那邊坐,跟我爸爸聊天,所以有到嬰兒室看小孩。
問:詳述當時情形?證人乙○○:證人己○○大概晚上八點到我家的,後來大家在那邊聊天,我太太
在坐月子,我們在那邊泡茶聊天,後來小姐跟我說,門診時間已經結束,我就跟證人說抱歉,我要拿酬勞給被告,證人就跟我一起下去嬰兒室要看我的小孩。再來,我就在嬰兒室把錢交給丁○○,我交現金新台幣壹萬零柒佰元整給丁○○,我在樓上有拿起來算酬勞,己○○應該不清楚我拿了多少錢給被告。
問:酬勞算法不一,你有辦法一邊泡茶,一邊算酬勞?證人乙○○:小姐都算好報表拿給我之後,我一看就知道多少報酬。而且我太太坐月子,我那天沒有出去。
問:己○○當天到你家幾樓泡茶?證人乙○○:六樓。但因為沒有四樓,電梯上是寫七樓。
問:你兒子生產出來,有無任何疾病?證人乙○○:沒有。
問:丁○○為何說你兒子有鵝口瘡?證人乙○○:那是約一個月的時候才感染的,而且丁○○還說要把他女兒嫁給我兒子,所以他有來看我兒子。
問:你兒子生產完後,是否經過兩個禮拜就抱到嬰兒室?證人乙○○:四十天以前都放在嬰兒室,但是有時候,我想抱抱嬰兒的時候,就會把兒子抱上去。
問:為何證人己○○說當天他不是跟你一起下樓的,而是你先下樓的?證人乙○○:因為時間很久了,這點可能不是很清楚。
問:對證人乙○○證詞有何意見?法官請證人庚○○入庭應訊問:乙○○的二兒子生產完是不是兩個禮拜就抱到樓上自己照顧?證人庚○○:放在嬰兒室,放了一個多月。
問:他兒子有無感染鵝口瘡?證人庚○○:沒有印象。
問:證人己○○有無到醫院看過乙○○的兒子?證人庚○○:有很多人來看乙○○的兒子,我沒有特別注意他有無來看。
問:證人己○○有無常常到醫院找乙○○的父親或找乙○○?證人庚○○:不清楚,因我在二樓嬰兒室上班。
問:你說你知道乙○○有算報酬給丁○○,但是你沒有確實看過,只是聽丁○○
講過,這是什麼情形?證人庚○○:這是丁○○來代診的第一次,就是第一天。我問他代診一天可以領
多少,丁○○親口告訴我領報酬的方式,因當時他也問我要開業的一些相關事情。我就只問過這一次,因為已經知道了,不需要重複問。
問:對證人庚○○的證詞有何意見?被告丁○○:證人只問過一次就知道全部的事情,還說我從來到離開都有領報酬,顯然經過別人提示。
問:辯護人有何意見?辯護人:請求訊問證人丁○○何時告訴證人庚○○上開事情的?證人庚○○:丁○○當天早上告訴我的。
問:民國八十四年五月一日起到八十四年七月底止出納係由何人擔任?證人庚○○:是會計在收掛號費的,當時一樓櫃台有丙○○、羅艷玲二人輪流收
掛號費與診療費用,她們兩人都有負責會計的事情,她們是輪流的。
問:每天收的全部診療費用,交給何人?證人庚○○:我不知道。
問:戊○○有無在管這些收入的事情?證人庚○○:我不知道,因為每個月我們領的薪水都是直接入帳戶,何人所匯我不清楚。
問:戊○○有無管醫院的事情?證人庚○○:管小姐而已,其他的事情我不清楚。
問:對證人證詞尚有何意見?辯護人:證人庚○○證詞不實在。
法官請證人辛○○入庭應訊。
問:乙○○的二兒子生產完是不是兩個禮拜就抱到樓上自己照顧?證人辛○○:放在嬰兒室,應該放到滿月,但是我沒有記得很清楚。
問:他二兒子有無感染鵝口瘡?證人辛○○:我不清楚。
問:證人己○○有無到醫院看過乙○○的兒子?證人辛○○:我不清楚。因為他親戚很多。
問:你說你看過乙○○拿報酬給丁○○,詳細情形如何?證人辛○○:第一次丁○○來代診的晚上,乙○○結算報酬給丁○○的,我在嬰兒室看到的,我只看過一次。
問:每天收的全部診療費用,交給何人?證人辛○○:我不清楚。掛號費都是交給櫃台小姐丙○○、羅艷玲二人,但是有時他們如果休息,還是有人來輪替。
問:戊○○有無在管這些收入的事情?證人辛○○:有時是乙○○收的,有時是戊○○收去的。
問:戊○○有無管醫院的事情?證人辛○○:小姐的服裝儀容、嬰兒室的清潔等雜事。
問:記帳是不是戊○○在記帳?證人辛○○:我不清楚,薪水是直接匯入帳戶,但是我不知道何人所匯。
問:對證人辛○○證詞有何意見?辯護人:證人說被告去的第一天有看到乙○○有拿錢給被告,證人如何確定那些
錢就是酬勞?證人辛○○:我想說拿錢就一定是領薪資,因為當天是他看診後乙○○才交給他的。
法官請證人羅艷玲入庭應訊問:有無在乙○○的診所任職?證人羅艷玲:有的,目前還有。
問:丁○○有無去乙○○的診所看診過?證人羅艷玲:有。應該八十四年五月廿七日,他做了半年。
問:丁○○有無領薪資?證人羅艷玲:有。
問:你怎麼知道?證人羅艷玲:因為通常都是乙○○他們拿給他的,但是如果乙○○不在,他會打
電話回來,請丙○○拿一萬元左右給丁○○,我聽丙○○與丁○○講過這件事情。
問:丁○○何時開始支領薪資?證人羅艷玲:他一來就有領。
問:你為何知道他一來就有領?證人羅艷玲:因為他一來就有領,就傳開來他一天領這麼多錢,我才會知道。
問:有無冤枉他?證人羅艷玲:沒有,他確實有領。
問:辯護人有何意見?辯護人:知不知道丙○○離職的原因?證人羅艷玲:不太清楚。
由上證人庚○○、辛○○、己○○、羅艷玲等人之證詞(雖其中部分證詞,因時間久遠,記憶模糊,尚有彼此所證述情節稍有不合之處,惟於被告丁○○是否支領報酬一節,則經核大致相符。),益徵被告丁○○於前揭時間在王婦產科診所看診時確有領取酬勞無疑。(二)、被告丁○○於偵查中矢口否認有領取任何酬勞云云(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九十年一月三日、九十年四月二十日偵訊筆錄),惟於本院於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審理時卻改供述稱:問:每次看完門診,就會向證人乙○○領取一萬多元的報酬?被告丁○○:八十九年五月到七月底我們已經講好不支領報酬,是八十九年八月份以後我沒有任職後我才有領,而且不是每次看完領,有隔一次才由戊○○拿報酬給我,是把報酬用信封袋裝著,明細是便條紙寫的,放在袋內,就這樣而已。經核被告丁○○前後所供不符,顯有避重就輕之處。(三)、證人戊○○於本院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審理時,到庭具結證稱如下:
法官請證人戊○○入庭。
問:對卷附E─MAIL有何意見?(提示)證人戊○○:這不是我跟丁○○互傳的。
問:你們現在離婚官司怎麼樣?證人戊○○:准我們離婚,兩個孩子的監護權都歸我。有上訴,上訴還沒有結果。
問:你們之間尚有何刑事官司?證人戊○○:甲○○告我誣告,乙○○有告我侵占、竊盜,告丁○○竊盜共犯。
沒有告通姦。
問:你與丁○○之間有無互告?證人戊○○:沒有。
問:你二兒子生產後,怎麼照顧的?
證人戊○○:大兒子放在嬰兒室四十天,二兒子因為口腔黴菌感染會傳染給別的
嬰兒,所以我們十天就把他抱離嬰兒室,我們自己照顧,我也是在我們診所生產的,有病歷。
問:你二兒子有無病歷?證人乙○○:有,容後補提。我兩個兒子都放在嬰兒室四十天,護士都知道,因為晚上小孩要喝奶,放在嬰兒室,有護士照顧。
問:你有無管醫院帳戶的事情?證人戊○○:除了醫療以外,其他的事項都是我在管理,我學經濟的。
問:平常醫院的收入何人收的?證人戊○○:我在收的,偶而我沒有空的時候,是乙○○收的。
問:小姐的薪水怎麼發的?證人戊○○:根據她們值班的係大夜班還是小夜班、或是值日班,核算後,由我到銀行轉帳到護士小姐的帳戶。
問:丁○○到你們診所來看診,有無領報酬?證人戊○○:丁○○剛開始是實習的階段,而且他在台大醫院上班,所以那段期
間沒有領薪水,但是丁○○離開台大醫院那天八月一日開始就有領了。
法官請被告丁○○暫退庭外候訊問:丁○○的報酬何人發的?證人戊○○:我發的。
問:都是怎麼發的?證人戊○○:一節三千元,如果每節超過三十人,每超過一個人加發五十元,人
工流產每人一千元,生產每人多少我不記得幾千了,一節三千元裡面的報酬不包括生產與人工流產的報酬。
問:怎麼算給丁○○的?證人戊○○:每天門診結束後,小姐結算今天共看了多少人,所以小姐會用一張
紙條,上面記明總共門診幾人,人工流產與生產的人數,我根據這個,於丁○○下次到院看診時都是在早上在一樓的門診室拿給吳志正的,不是在樓上拿給他的,都拿現金,我都用檢驗所的白色信封,裡面放上現金,再加上明細交給丁○○。
問:結算的小姐係何人?證人戊○○:丙○○。當時只有她一人是白天與晚上都上班的,羅艷玲晚上沒有上班,因為她眼睛晚上看不見。
問:給付丁○○報酬有無帳目可查?證人戊○○:沒有。
問:報稅的時候,這部分有無申報?證人戊○○:沒有。
法官請被告丁○○入庭應訊。
問:你的報酬怎麼算的?被告丁○○:根據看診的人數來算的,一節三千元,超過三十人有加五十元或一百元,人工流產與接生另外再算,至於詳細金額我記不清楚。
問:報酬是不是你們櫃台小姐丙○○或者羅艷玲拿給你的?被告丁○○:酬勞都是下次看診再算上一次的給我,酬勞都是早上在一樓診療室
拿給我的,她會先把小姐支開後,拿白色的的信封袋裡面放現金與統計上一次看診的明細資料一起交給我。
問:你領這些報酬,有無報稅?被告丁○○:沒有。
問:診所發給你報酬,診所有無記帳?被告丁○○:我不曉得。
問:有何意見?證人乙○○:報酬算法不是一節滿三十人就算,是整天三節後結算,有超過九十
人,再加算報酬的。另我們報酬都是儘量當天算的,因為不知道他下一次能不能來。而且證人戊○○連加算報酬的方式都不清楚,怎麼可能是她發的,都是我發的,因為那是醫生與醫生之間的事情。
丙○○也曾經證稱如果我當天趕不回來,我就會打電話先叫丙○○拿一萬元報酬給丁○○。以前偵訊時,被告還說他知道謝貴雄也是因為同樣的情節被判貪污,所以當時偵訊中,被告一直堅稱從未拿報酬,現在卻改成八月開始拿報酬。如果被告有那麼清楚、小心,他會叫我簽一張八月之前沒有領報酬的證明書給他,而且被告不會沒有拿報酬還會在他老婆生產當時還到我那邊代診。問:你太太何時生產?被告丁○○:八十四年十一月廿四日。
綜據上述,證人戊○○與被告丁○○所供雖大致相符,然如被告丁○○之報酬果係證人戊○○所發,則(1)、為何證人戊○○對被告丁○○支領報酬之算法竟如上所供述之不甚清楚?(2)、被告丁○○於偵查中矢口否認有領取任何酬勞云云(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九十年一月三日、九十年四月二十日偵訊筆錄),詳如前述,惟於本院審理時卻改供述稱如上,核與證人戊○○所證述情節仍有齟齬之處。且被告丁○○曾供述稱,醫生如支領報酬,不可能經由護士之手,那是很不尊重的事,因為那是醫生與醫生之間的事。惟被告丁○○於本院九十一年四月十九日審理時,到庭卻供述稱如下:問:丙○○有無拿過薪資給你?被告丁○○:有,八十四年十月間拿的,她拿現金用白色信封裝著。前後所供扞格不入,矛盾百出,顯難採信。(3)、給付被告丁○○之報酬,證人戊○○亦供述稱並無帳目可查,亦無報稅資料。是顯難僅以證人戊○○前揭片面之證詞即資為對被告丁○○有利事實認定之依據。再者,證人戊○○與證人乙○○間有民、刑多件訴訟案件涉訟(證人戊○○告訴證人乙○○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八○○二號、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六七號、九十年度偵字第六三八五號、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九十年度議字第五七九號涉犯強盜、妨害自由、傷害等罪嫌,其中傷害罪部分,乙○○經本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二六四六號判處罪刑在案;證人乙○○告訴證人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八○○二號、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六七號、九十年度偵字第六三八五號涉犯竊盜、侵占等罪嫌;證人戊○○並對證人乙○○向本院聲請而以九十年家護字第一八八號民事通常保護令,准予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嗣經提起抗告,亦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以九十年度家護抗字第一二○號駁回抗告確定在案,有各該保護令一份在卷可參;證人戊○○與證人乙○○間並經本院准予離婚之民事判決,現則仍上訴當中。),證人乙○○與證人戊○○間,夫妻早已反目成仇,彼此情份業已蕩然無存。而被告丁○○與證人戊○○間則聯繫頻繁,被告丁○○於本院九十一年四月十九日審理時,亦供述稱如下:問:有無常常跟證人戊○○電話聯絡?被告丁○○:有的,我都問她有關健保的事情。是綜上所述,足徵證人乙○○與證人戊○○夫妻關係業已交惡,而證人戊○○與被告丁○○間則應屬情誼尚存。從而,證人戊○○上開之片面且尚有瑕疵之證詞,顯係臨訟勾串迴護被告丁○○之詞,委無足取,自難採為對被告丁○○有利事實認定之證據。(四)、被告丁○○自八十四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同年七月二十九日止,共向台大醫院請領不開業獎勵金九萬六千三百二十一元等情,亦有台大醫院九十一年三月六日(九十一)校附醫人字第九一○○○○三五○五號函一份在卷可據。另衡諸常情,如被告丁○○係單純至「王婦產科」見習,一、二次足矣! 惟竟長達約半年之久?被告丁○○如係單純至「王婦產科」見習未支領報酬,被告丁○○何不向其任職之台大醫院正式報備,卻係不假外出千里迢迢南下台中縣清水鎮看診從事婦產科醫療業務,且從早到晚每日必辛苦看診滿三節?在在均與常理不合。顯見被告丁○○確有額外收取酬勞之舉,而非純粹幫忙見習。此外,依前揭實施要點之規定,台大醫院主治醫師應於規定期限內簽立承諾書,嚴守不從事未經許可之院外診療業務(包括日間及夜間),故須經台大醫院核准後始可支援院外診療工作,收取交通費,復有台大醫院九十年二月一日(九十)校附醫秘字第○一五二七號函、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醫師不開業獎金實施要點、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實施醫師專勤制度執行辦法、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醫師領取不開業獎金承諾書、行政院七六年十一月十八日台七十六人政肆字第二五八二一號函、證人乙○○於九十年三月七日提出之被告丁○○在王婦產科看診、接生、流產手術之詳細人數及收取報酬明細等各一份及被告丁○○在王婦產科看診之病歷資料影本十一份等在卷可稽。是綜據上述,被告丁○○嗣雖於本院審理中翻異前供空言否認,所辯無非臨訟畏罪飾卸之詞,要無足採,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丁○○違反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之機會詐取財物犯行洵堪認定。
二、按刑法所謂使用詐術,並不以欺罔為限,即利用他人錯誤,而使其為財物之交付,亦不得謂非詐欺,最高法院著有二十四年上字第四五一五號判例足參。查被告丁○○於任職台大醫院醫師之職務期間,簽署不開業承諾書具領該項獎金,事後復又以上開方法隱瞞其在王婦產科診所從事未經許可之院外診療業務並領取報酬之事實,致使台大醫院負責發放醫師不開業獎勵金之承辦人員陷於錯誤,仍依上開實施要點按月發給被告丁○○該項不開業獎勵金,核其所為係犯八十一年七月十七日立法院修正總統公佈施行之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貪污治罪條例分別於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九十年十一月七日經立法院修正總統公佈施行,然此二次修正公佈施行,被告丁○○所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罪並未經修正,此部份爰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而本件被告丁○○係連續自八十四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同年七月二十九日止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罪,而該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罪,八十一年七月十七日立法院修正總統公佈施行之原規定為: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者。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未遂犯罰之。貪污治罪條例分別於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九十年十一月七日經立法院修正總統公佈施行,被告丁○○所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經修正為: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者。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未遂犯罰之。是比較新舊法結果,以舊法較有利於行為人,故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後段規定,本件自應適用八十一年七月十七日立法院修正總統公佈施行之原規定時之法律即修正前之八十一年七月十七日立法院修正總統公佈施行之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罪之規定,合先敘明。被告丁○○所為前開先後向台大醫院詐領不開業獎勵金行為,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又復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為連續犯,爰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被告丁○○犯罪情狀輕微,尚非無可憫恕,而其所得財物僅九萬六千三百二十一元,雖未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輕微案件之處罰)減輕其刑之規定,惟科以法定最低度之刑,猶嫌過重,爰依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減輕其刑。另刑有加重及減輕者,依刑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先加後減。爰審酌被告丁○○犯罪之動機係其為準備自行開業,而至告發人甲○○之子乙○○開設之王婦產科兼業,僅以一時觀念有誤,偶罹刑典,罪質惡性尚非重大,然該罪情輕法重、犯罪之目的、手段、品行尚佳,並無不良前科,此有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一份在卷可按、所生危害及犯罪後猶飾詞狡賴犯行,毫無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法宣告褫奪公權,以資懲儆。被告丁○○前開所得不開業獎勵金之財物共九萬六千三百二十一元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九條(犯罪所得財物之追繳、沒收)規定諭知追繳發還被害人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貪污治罪條例(八十一年七月十七日立法院修正總統公佈施行)第二條前段、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後段、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九條、第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七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 俊 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 胡 美 娟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三 日附錄論罪科刑實體法條文:
貪污治罪條例(八十一年七月十七日立法院修正總統公布施行,非現行法規)貪污治罪條例第二條(犯罪主體):
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其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犯本條例之罪者,亦同。
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者。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未遂犯罰之。
貪污治罪條例第八條(自首自白之減刑):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者,減輕其刑;在偵查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
貪污治罪條例第九條(犯罪所得財物之追繳、沒收):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者,其所得財物,應予追繳,並依其情節分別沒收或發還被害人。
前項財物之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輕微案件之處罰):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
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情節輕微,而其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財物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者亦同。
貪污治罪條例第十六條(褫奪公權):
本條例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
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七條(補充法):
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