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二八七號
原 告 乙○○被 告 丙○○
甲○○右列被告等因本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三一六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三百八十五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其陳述略稱:丙○○係台中市○○路○段○○○號一樓龍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甲○○係宜蘭縣宜蘭市○○路二之三十號友明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緣丙○○所實際負責之龍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八十一年七月間起,在台中市○區○○路三段中友百貨公司正對面之水源段第二二五之六地號及第二二五之八地號土地,興建「東方巴黎大樓」即地下三層、地上十五層總共三○九戶房屋、樓層總高度四十八點八四公尺、總樓地板面積一萬九千五百零四點一一平方公尺、RC造商業區住宅區、為屬供多數人使用之建築物一棟(即台中市○○路○段○○○號至一六○號房屋),而友明工程有限公司甲○○雖為承造人,然實際營造及監工皆由丙○○負責,該建築物於八十三年三月二十八日竣工,並於八十三年四月三十日領取使用執照。丙○○、甲○○於興建期間,共同基於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於營造該建築物時,違背建築術成規,結果於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凌晨一時四十七分發生集集大地震,使該建築物發生嚴重毀損,經判定為全倒之危險建物而應予以拆除,致生公共危險,並造成原告向被告丙○○公司所買之房屋必須拆除無法使用,使原告對於該房屋之所有權受有損害。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八十五條之規定,被告二人自應負擔共同侵權行為之連帶責任。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增振橿、甲○○被訴公共危險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 光 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