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四一九號
原 告 己 ○
庚 ○丁○○丙○○戊○○乙○○共 同訴訟代理人 甲○○律師被 告 辛○○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二三六號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一)被告應給付原告己○、庚○、戊○○每人各新台幣(下同)二百六十九萬五千三百二十九元,應給付原告乙○○一百三十四萬七千六百六十五元,應給付原告丁○○、丙○○每人各六十七萬三千八百三十二元,並就上開金額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百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十三筆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原告己○、庚○、戊○○各十六分之四,將該等所有權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原告乙○○十六分之二,將該等所有權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原告丁○○、丙○○各十六分之一。
(三)聲明第一項,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其陳述略稱:被告因背信罪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原告信託登記在被告名下之土地經徵收,被告領取之補償費總額為一千零七十八萬一千三百十七元,原告己○、庚○、戊○○三人各有十六分之四,乙○○有十六分之二,丙○○、丁○○各有十六分之一,其金額各如聲明第一項所示,爰訴請判決命被告如數給付原告。又登記被告名下之土地經徵收後,其餘剩餘部分,地段及地號如附表所示,被告應將之回復為原告所有,訴請判決如聲明第二項所示。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背信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 靜 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