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四四七號
原 告 丙○○被 告 乙○○
甲○○右被告等因民國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0四二號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二人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是故,附帶民事訴訟,係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為請求回復其損害,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故提起是項訴訟,須限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侵害個人私權,致生損害者,始得為之(最高法院二十三年附字第二四八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亦定有明文。另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復定有明文。
二、本件有關被告乙○○、甲○○等二人所涉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之違背建築術成規罪部分,因該罪所侵害之法益係社會法益,原告並非直接被害人,亦非因犯罪事實侵害其個人私權而受有損害之人,故原告對被告乙○○、甲○○等二人就此部分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又被告乙○○、甲○○二人被訴業務過失致死罪部分,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據首揭說明,亦應予以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結論: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 旭 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