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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 年附民字第 447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四四七號

原 告 乙○○

丙○○被 告 甲 ○

丁○○右被告等因民國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0四二號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原告請求房屋滅失損害賠償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壹、一、原告訴之聲明:

原告乙○○部分:被告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陸萬叁仟柒佰元暨自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依九二一重建暫行條例第七十二條之規定,請准免供擔保而為宣告假執行。

原告丙○○部分:被告應連帶給付貳拾伍萬元暨自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依九二一重建暫行條例第七十二條之規定,請准免供擔保而為宣告假執行。

二、原告之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貳、被告甲○、丁○○二人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是故,附帶民事訴訟,係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為請求回復其損害,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故提起是項訴訟,須限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侵害個人私權,致生損害者,始得為之(最高法院二十三年附字第二四八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丁○○二人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甲○、丁○○等連帶賠償房屋因倒塌拆除之損害。惟就被告甲○、丁○○二人所涉本件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中,原告丙○○、乙○○所據以請求之過失致房屋毀損部分,既未經檢察官起訴,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自不得提起。又有關被告甲○、丁○○二人所涉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之違背建築術成規罪部分,因該罪所侵害之法益係社會法益,原告並非直接被害人,亦非因犯罪事實侵害其個人私權而受有損害之人,故原告對被告甲○、丁○○二人就此部分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於法亦有未合,均應予駁回。原告丙○○、乙○○二人有關房屋滅失損害賠償部分之訴既經駁回,此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 旭 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七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01-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