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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 年附民字第 7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七二號

原 告 甲○○被 告 乙○○

丙○○右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於被告乙○○對原告甲○○提起確認婚姻無效等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審判。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乙○○、丙○○二人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自八十八年七月間起,至八十九年六月間止,在臺中市○○區○○路二段二八0號二一樓之三號處發生性行為多次,被告丙○○並因而產下一子,其二人涉有妨害家庭之通姦、相姦犯行,而以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二三二六號提起公訴,原告甲○○並於該刑事訴訟程序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請求損害賠償等;而查原告甲○○、與被告乙○○間婚姻關係是否存在,為本件被告乙○○、丙○○二人是否涉有妨害家庭之通姦、相姦犯行之前提,亦即為原告甲○○對於被告乙○○、丙○○二人提起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得否成立之要件,而被告乙○○就與原告甲○○間婚姻關係已不存在而對本件原告甲○○提起民事訴訟,由本院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0號判決後,現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審理中;故本件被告乙○○、丙○○二人妨害家庭犯行是否成立,原告甲○○得否請求損害賠償,須以被告乙○○與原告甲○○間之婚姻關係是否尚存在為斷,因此本件應於被告乙○○與原告甲○○二人確認婚姻關係判決確定前停止審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梁 堯 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八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01-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