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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 年附民字第 7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七九號

原 告 乙○○

甲○○被 告 臺中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黃仲生被 告 丙○○右當事人間因民國九十年度自字第九十號搶劫私權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自訴案件經裁定駁回自訴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四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自訴被告丙○○等人搶劫私權案件,並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原告聲明、陳述如附件「刑事變相律師司法黃牛自訴附帶民事賠償起訴狀」),其刑事訴訟部分業經刑事裁定駁回自訴,依照首開說明,原告之訴,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四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法 官 陳 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非對於刑事訴訟之裁定有抗告時,不得抗告,並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02-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