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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1 年中簡上字第 402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上字第四О二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億信營造有限公司兼 代表人即 被 告 乙○○ 男 三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 男 三右列被告因違反勞動檢查法案件,不服本院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一一八三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案號: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二四七號、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一五三六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判決如左:

主 文上訴駁回。

事 實

一、甲○○曾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間因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嗣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乙○○係設於臺中市○○路○○○號億信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億信公司)負責人,為億信公司之代表人,該公司承攬位在臺中市○區○○路與民族路口「大統領KTV」新建工程,並僱用甲○○為工地監工,為億信公司之受僱人。上開工程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十八日),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區勞動檢查所(下稱勞檢所)依勞動檢查法指派勞動檢查員至上址新建工程實施安全衛生檢查時,發現其工作場所結構體二樓以上樓板開口部分未設護欄,以及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無安全網等措施等缺失,經勞檢所認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依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以勞中檢營字第0九一五00二一九三一號停工通知書,通知億信公司就右開事項應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十一時三十分起立即停工改善,俟勞檢所檢查認可後,始得申請復工。詎億信公司接獲停工通知後,在未改善缺失前,乙○○、甲○○二人竟基於共同違反上開停工通知之犯意聯絡,仍於上址繼續施工。嗣於九十一年四月十二日,經勞檢所接獲復工申請派員檢查時,發現該工程之樓板灌漿及牆面噴漆已完成,並未停工改善,而繼續施工,且所設樓梯及樓板開口仍未設置護欄,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區勞動檢查所移送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訊據被告即上訴人(下稱被告)乙○○、甲○○均矢口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被告乙○○辯稱被告甲○○係工地監工,為現場負責人,在勞檢所檢查時吳某有向億信公司回報,其有指示依勞檢所所檢查之缺失改善,其僅負責億信公司之資金調度及業務推展,並未負責現場工作,且量刑過重云云,被告甲○○則辯以工地係其處理,其係工地現場負責人,億信公司只指示依勞檢所檢查改善,且又遇到地震,更要加強安全維護措施,因為工程現場正在吊椿,且係交通要道,突然停工會危害安全,基於安全考量,方才在現場施工到一段落才停工,而繼續施工係其自行決定,且原審量刑過重云云。經查:被告乙○○係億信公司之代表人一節,業據被告乙○○於偵查中供明,復有億信公司基本資料查詢一份在卷可參,而上開「大統領KTV」新建工程係由億信公司承攬施工一節,業據被告乙○○於本院調查時供明,復有其提出之營造工程承攬契約書影本一份在卷可憑,又被告甲○○係受僱於億信公司,擔任監工等情,亦據被告乙○○、甲○○二人於本院調查時供述明確。又「大統領KTV」新建工程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經勞檢所依勞動檢查法指派勞動檢查員實施安全衛生檢查時,發現其工作場所結構體二樓以上樓板開口部分未設護欄,以及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無安全網等措施等缺失,經勞檢所認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依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以勞中檢營字第0九一五00二一九三一號停工通知書,通知億信公司就右開事項應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十一時三十分起立即停工改善,俟勞檢所檢查認可後,始得申請復工,詎億信公司接獲停工通知後,仍於上址繼續施工嗣於九十一年四月十二日,經勞檢所接獲復工申請派員檢查時,發現該工程之樓板灌漿及牆面噴漆已完成,並未停工改善,而繼續施工,且所設樓梯及樓板開口仍未設置護欄等情,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區勞動檢查所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勞中檢營字第0九一一00四0五四一號函及函附之該所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勞中檢營字第0九一五00二一九三一號函影本、附表、現場照片影本三幀、現場照片六幀、復工申請書影本一份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區勞動檢查所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勞中檢營字第0九一一0一五七二二號函檢送本院之億信公司歷次勞動檢查資料卷影本一份在卷可參,而被告甲○○於本院調查時亦自承在現場施工到一段落才停工等語,顯見該工程確於勞檢所通知停工仍繼續施工,而勞檢所於九十一年四月十二日再次檢查時樓梯及樓板開口仍未設置護欄一節,亦有上開現場照片二幀可證(附於偵卷第十二頁),顯見億信公司接獲停工通知後,在未改善缺失前,億信公司仍在上址繼續施工,嗣於九十一年四月十二日,經勞檢所接獲復工申請派員檢查時,發現該工程之樓板灌漿及牆面噴漆已完成,並未停工改善,而繼續施工,且所設樓梯及樓板開口仍未設置護欄,應無疑義。被告乙○○雖另辯以其僅負責億信公司之資金調度及業務推展,並未負責現場工作,現場係由被告甲○○負責監工,勞檢所檢查時吳某有向億信公司回報,其僅有指示依勞檢所所檢查之缺失改善云云,而被告甲○○亦稱其係工地現場負責人,億信公司只指示依勞檢所檢查改善其係基於安全考量,方才在現場施工到一段落才停工云云,然查上開勞檢所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以勞中檢營字第0九一五00二一九三一號函通知億信公司自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十一時三十分起立即停工改善一節,該函正本係通知億信公司,地址亦記載為該公司址設之臺中市○○路○○○號,且會同檢查人員簽收欄亦有被告乙○○之署名等情,有上開勞檢所勞中檢營字第0九一五00二一九三一號函稿影本一份在卷可參,顯見勞檢所檢查之初被告乙○○即有參與其事;而億信公司於九十一年四月二日申請復工時亦係以該公司名義並蓋用公司及負責人印章一節,有復工申請書影本一份在卷可參,其事後申請復工亦係被告乙○○以公司負責人名義向勞檢所申請,足徵被告乙○○於勞檢所檢查之初及事後申請復工等過程均有參與,被告乙○○辯以其僅負責公司之資金調度及業務推展,係依被告甲○○向公司回報檢查情形云云,即難採信。而被告自承億信公司員工僅有二人,其一即為被告甲○○,另一名為會計小姐等情,顯見億信公司規模非鉅,人員非多,該公司內部事務分配尚非分層負責細分甚微,被告乙○○身為公司負責人,就公司相關事務,自難諉為不知。證人丙○○雖於本院調查時證稱其負責「大統領KTV」新建工程鋼構部分工作,是甲○○找其工作,其透過吳某向億信公司請款,且勞檢所檢查時其並不在場,工地遭要求停工亦不知情等語,又被告乙○○於本院調查時提出之估驗計價單、秤量傳票、估價單、送貨單、簽收單等單據影本雖均係由被告甲○○簽收等情,惟此至多僅可認被告甲○○確係現場監工,並於現場負責簽收建材等情,尚未足以此遽認被告乙○○就上開工程置之未理而率爾委由其員工即被告甲○○負責。綜上諸情以觀,被告甲○○固係受僱億信公司擔任現場監工,而被告乙○○係億信公司之代表人,其於勞檢所檢查之初即明知工作場所之缺失,而非依被告甲○○之回報轉知,其與被告甲○○未依勞檢所通知停工改善後,億信公司仍繼續施工,被告乙○○辯以現場並非其負責云云,顯係卸責之詞,而被告甲○○辯以億信公司只指示依勞檢所檢查改善,其為安全自行決定施工云云,亦係附和迴護被告乙○○之詞,均不足採信。被告等事證明確,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乙○○係法人之代表人,另被告甲○○係法人之受僱人,渠等違反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均應依同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處斷。另被告億信公司其代表人及受僱人執行職務犯同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罪,應依同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處斷。被告乙○○、甲○○二人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被告甲○○於九十一年一月間因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嗣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件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加重其刑。原審依前述法條科被告乙○○罰金新臺幣八萬元,另科被告甲○○罰金新臺幣六萬元,並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另科被告億信公司罰金新臺幣十萬元,其認事用法及量刑均屬妥適,被告上訴指原審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智雄法 官 莊嘉蕙

法 官 陳 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七 日

裁判案由:勞動檢查法
裁判日期:2003-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