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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1 年交附民字第 348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三四八號

原 告 戊○○○原 告 甲○○原 告 丙○○原 告 丁○○被 告 乙○○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等案件(本院九十一年度交訴字第一九八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 法 官 唐 光 義

法 官 郭 德 進法 官 王 靜 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02-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