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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1 年易字第 1734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七三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六八七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甲○○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七日下午三時三十分許,在臺中縣太平市○○路○段○○○號乙○○及蕭雪紅共有之房屋,以地上拾取之磚塊,砸破該屋之窗戶玻璃二片、鋁門窗玻璃四片,足以生損害於乙○○及蕭雪紅(蕭雪紅部分未據告訴),而認被告涉有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經公訴人以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三百五十七條之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據告訴人乙○○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國 棟

法 官 張 靜 琪法 官 羅 智 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須附繕本 )。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 日

裁判日期:2002-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