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一八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五九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因犯收受贓物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理 由甲○○因犯收受贓物、故買贓物、牙保贓物及常業竊盜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詳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為聲請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乃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 深 淵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