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一八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本件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一八八三號),聲請免其刑之執行,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免其刑之執行。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一八八三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得易科罰金確定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前已依本院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六0七六號裁定送台灣台中戒治所強制戒治,經接受強制戒治處遇滿三月,其成效經評定為合格,復經本院九十年度毒聲字第三九七九號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該員於保護管束期間均依規定報到,且驗尿結果均為陰性反應,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戒執護字第七0五號卷宗一宗可稽,被告已戒除毒癮並無執行刑之必要,聲請免予執行,本院覆核無異。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三 日
法 官 賴 妙 雲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