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四О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免其刑之執行(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七八二號、九十年度執字第四五0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所處有期徒刑捌月,免其刑之執行。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右列受刑人甲○○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九十年五月十四日以九十年度訴字第八四三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另依本院九十年度毒聲字第一六八六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一年,自九十年五月十一日起入臺灣台中戒治所,經接受戒治處遇滿三月,其成效評定為合格,復經本院以九十年度毒聲字第四三二五號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已於九十一年四月三日期滿。該受刑人於保護管束期間均依規定報到,且驗尿結果皆呈陰性反應,有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戒執護字第七五五號執行卷可憑,依其執行之結果,可認該受刑人已戒除毒癮,並無執行刑之必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免其刑之執行。
二、右開聲請意旨,經核卷證屬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 深 淵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