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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1 年聲字第 1538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五三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免其刑之執行(九十一年度聲免刑字第八七五號、九十年執字第四六五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免其刑之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連續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本院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七四七二號裁定送臺灣臺中女子戒治所強制戒治一年,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執行強制戒治,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三日停止戒治付保護管束,並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期滿,依其執行結果,受刑人甲○○已戒除毒癮並無執行刑之必要,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戒執二字第九八號執行卷可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免其刑之執行。

二、經查:受刑人甲○○前因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年度易字第一0七五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此有本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一0七五號刑事判決一份在卷可稽;另依本院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七四七二號裁定送臺灣臺中女子戒治所強制戒治,經接受戒治處遇滿三月,其成效經評定為合格,復經本院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此有本院九十年度毒聲字第三0九六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戒治處分執行指揮書、臺灣臺中女子戒治所函影本一份在卷為憑。又該受刑人於保護管束期間依規定報到,且驗尿結果均未檢出有施用毒品之反應,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戒執二字第九八號案卷可稽,可認該受刑人已戒除毒癮,並無執行刑之必要,聲請人之聲請裁定免其刑之執行,於法要無不合,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 世 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一 日

裁判日期:2002-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