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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1 年聲字第 169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六九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免其刑之執行(九十一年度聲免刑字第一號、九十年戒執二鑑字第一九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免其刑之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本院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六八二九號裁定送臺灣臺中戒治所強制戒治,依其執行結果,被告已戒除毒癮並無執行刑之必要,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戒執二字第一九二號、九十年度戒執護字第七五一號保護管束執行卷各一宗可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免其刑之執行。

二、經查,受刑人甲○○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沙鹿簡易庭以八十九年度沙簡字第五六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有該刑事判決書一份附於臺灣臺中地方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聲免刑字第一號卷內可稽。另依本院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六八二九號裁定送臺灣臺中戒治所強制戒治,經接受戒治處遇滿三月,其成效經評定為合格,復經本院九十年度毒聲字第四0四七號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此分別有本院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六八二九號、九十年度毒聲字第四0四七號裁定書一份附於上開執行案卷可佐。該受刑人於保護管束期間均依規定報到,而驗尿結果雖曾呈二次可待因陽性反應、一次嗎啡陽性反應,惟負責檢測之中山醫學大學藥物濫用檢測中心亦已表明該檢體疑係服用感冒藥物代謝可待因、嗎啡,聲請人雖曾據以聲請撤銷停止戒治,亦由本院以九十一年度毒聲字第一八一號裁定駁回其聲請在案,有該裁定書在卷供參,是受刑人除此部分外,其餘驗尿結果既均呈陰性反應,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戒執護字第七五一號案卷可憑,應可認該受刑人已戒除毒癮,並無執行刑之必要。是聲請人之聲請裁定免其刑之執行,於法要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 麗 真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九 日

裁判日期:2002-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