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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1 年聲字第 161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六一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因違反台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罪,所處拘役貳拾日;又因侵占罪,所處拘役參拾日。應執行拘役肆拾日。

理 由甲○○因違反台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 如 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六 日

裁判日期:2002-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