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七五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免其刑之執行(九十一年度聲免刑字第三號、九十年執字第五七九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免其刑之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本院以九十年度毒聲字第二0四0號裁定送臺灣臺中戒治所強制戒治一年,自民國九十年六月一日起執行強制戒治,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停止戒治付保護管束,並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廿六日期滿,依其執行結果,被告於保護管束期間內經定期採尿送驗結果,均無毒品反應,應認其並無執行徒刑之必要,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戒執二字第四三三號執行卷可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免其刑之執行。
二、經查:被告甲○○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0二四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此有本院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0二四號刑事判決在卷可稽;另依本院九十年度毒聲字第二0四0號裁定送臺灣臺中戒治所強制戒治,經接受戒治處遇滿三月,其成效經評定為合格,復經本院九十年度毒聲字第四九三三號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此有本院九十年度毒聲字第二0四0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戒治處分執行指揮書、臺灣臺中戒治所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中戒教字第三八八九號函、本院九十年度毒聲字第四九三三號裁定在卷為憑。該被告甲○○於保護管束期間依規定報到,且驗尿結果均呈陰性反應,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戒執護字第八七八號案卷可稽,可認該被告甲○○已戒除毒癮,並無執行刑之必要,聲請人之聲請裁定免其刑之執行,於法要無不合,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吳 進 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