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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1 年聲字第 184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八四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聲請人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受刑人監護處分案件(九十一年執聲字第一○七三號、八十九年執保字第一八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免予繼續執行監護處分,所餘期間以保護管束代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搶奪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六五號刑事判決判決無罪,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二年確定。已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開始執行監護處分二年,期間至九十一年十月二十日止。經審核執行監護處分機關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臺中仁愛之家附設靜和醫院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中仁靜醫字第一二三號函略稱:「受刑人住院以來,情緒平穩,較少幻聽行為,自我衛生及自我控制力均進步,人際互動亦顯著改善。」等語後,認已無繼續執行其監護處分之必要。爰聲請裁定受刑人免予繼續執行監護處分,所餘期間以保護管束代之等語。

二、本院經審核相關卷證後,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唐敏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裁判日期:2002-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