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九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 甲○○右受刑人因殺害尊親屬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年執聲字第三四二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殺害尊親屬罪,經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以法九十矯字第0四三一八一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二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法 官 莊 嘉 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