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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1 年聲字第 206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О六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即 被 告 甲○○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免除刑之執行(九十年度執字第八0二七號、九十一年度聲免刑字第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免其刑之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六八六五號裁定強制戒治一年,自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一日起送臺灣臺中戒治所執行強制戒治,於同年十月四日停止戒治付保護管束,並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期滿。依其執行結果,受刑人甲○○於保護管束期間內經定期採尿送驗結果,均無毒品反應,認其並無執行徒刑之必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免其刑之執行。

二、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三項或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強制戒治之執行,檢察官認為無執行刑之必要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免其刑之執行,該條例第二十四條著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九十年九月十三日以九十年度簡上緝字第三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此有該刑事判決一份附卷可稽。而受刑人甲○○前經本院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以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六八六五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一年,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年五月十一日簽發執行指揮書,送臺灣臺中戒治所施以強制戒治,於接受戒治處遇滿三月,其成效經評定為合格,無繼續戒治之必要,復經本院於九十年九月六日以九十年度毒聲字第四四0九號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保護管束期滿日為九十一年五月十日。受刑人甲○○於保護管束期間,均依規定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室報到,且驗尿結果均呈陰性反應,迄至保護管束期間屆滿時,均查無再行施用毒品之情事等情,有本院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六八六五號裁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戒治處分執行指揮書、本院九十年度毒聲字第四四0九號裁定各一份附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戒執緝二字第九二號卷內足憑,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戒執護助字第四七號保護管束執行卷宗可考,可認該受刑人已戒除毒癮,並無執行刑之必要。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裁定免其刑之執行,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莊 嘉 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裁判日期:2002-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