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О七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右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免其刑之執行(九十一年度聲免刑字第八號、九十一年度執字第4039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免其刑之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世宏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以九十年度易字第100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另依同院九十年度毒聲字第1417號裁定送臺灣臺中戒治所強制戒治,經接受戒治處遇滿三月,其成效經評定為合格,復經同院以九十年度毒聲字第4042號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該受刑人於保護管束期間均依規定報到,且驗尿結果均無毒品反應,有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戒執二字第295號案卷可稽,可認該受刑人已戒除毒癮,並無執行刑之必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免其刑之執行。
二、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七 日
法 官 李添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