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三一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一年執聲字第一三三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因盜匪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主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理 由受刑人甲○○因犯盜匪等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 世 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