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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1 年聲字第 2443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四四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免其刑之執行(九十一年度執聲繩字第一三號、九十年執字第六二五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免其刑之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九九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並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七日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毒聲字第二九七七號裁定令入臺灣臺中戒治所強制戒治,嗣因接受戒治處遇超過三月後,其成效經評定為合格,復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九十年度毒聲字第五九0二號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自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起至九十一年六月十六日止),受刑人於保護管束期間均依規定定期報到採尿,驗尿結果均呈陰性反應,且無其他違反保護管束情事,此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戒執護助字第八號保護管束執行卷一宗可稽。茲以受刑人係二級毒品使用者,受教育程度不高,不知利害關係,於保護管束期滿未再犯,已無再犯之虞,其所宣告之刑已無執行之必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免其刑之執行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九九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另依本院九十年度毒聲字第二九七七號裁定令入臺灣臺中戒治所強制戒治,經接受戒治處遇滿三月後,其成效經評定為合格,復經本院以九十年度毒聲字第五九0二號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此有臺灣臺中地方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茲受刑人於保護管束期間均依規定報到,且驗尿結果均呈陰性反應,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戒執護助字第八號案卷可稽,足認該受刑人已戒除毒癮,無再犯之虞,其所宣告之刑已無執行之必要,聲請人聲請裁定免其刑之執行,於法要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 文 燦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二 日

裁判日期:2002-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