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1 年聲字第 255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五五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一年執聲字第一四六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因違反勞動基準法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主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 由受刑人甲○○因違反勞動基準法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 世 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裁判日期:2002-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