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七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一年度執聲公字第六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壹月。
理 由甲○○因脫逃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文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