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八五四號
聲 請人即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常業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失業年餘,已臨難予維持家庭,頃受友人余春華協助,擬聘雇廣東省清遠市清新縣○○鎮○○○○路○號美佳清新農業有限公司之觀光示範農場謀職以維家計,奈因身受限制出境,無法出國。被告既已交保新台幣(下同)五十萬元,又於偵查中主動交出贓款五百萬元及房屋二棟(現扣押中),充作補償被害人之用,已超越被告犯罪所得,顯已無繼續限制出境之必要,為此狀請准予撤銷限制出境之裁定,俾使被告謀生機會而免全家難予維持生計等語。
二、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常業詐欺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本院於九十年五月廿八日裁定羈押(九十年度聲羈第二八0號)獲准,後再由檢察官於九十年七月十三日聲請本院裁定停止羈押,而其停止羈押之方式,為取具保證金五十萬元並限制住居及限制出境,經本院於九十年七月廿三日以九十年度偵聲字第二二九號裁定被告取具保證金五十萬元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台中市○○路○段二四九之九巷一弄九號五樓之二」及限制出境,有本院九十年度偵聲字第二二九號刑事裁定附卷可稽。次查本案聲請人所涉犯上開常業詐欺罪,其犯罪嫌疑重大,而受害者亦多達一百餘人,金額亦共高達數千萬元,規模甚大,被告以難以維持家計而欲至大陸地區工作為由,聲請撤銷限制出境,惟欲工作謀生,並無非去大陸地區不可之理由,且被告與同夥之上開犯罪地點,除在台灣地區外,亦有在大陸地區(接聽電話等),又被告雖主動交出房屋二棟以充作補償被害人之用,惟於審理中又否認該二棟房屋係參加劉仁貴集團所得而購得(參卷附聲請調查證據狀),難認其有返還誠意。綜合上情,本院認被告上開限制出境之事由,應仍存在,其所為聲請解除上開限制出境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 瑞 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