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二四五號
聲 請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因犯如一覽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拾壹月。
理 由甲○○因違反電信法等罪,經最高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後附一覽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 堯 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