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三二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免其刑之執行(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一九九四號、九十一年度執字第六五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所處有期徒刑柒月,免其刑之執行。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右列受刑人甲○○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以九十年度易緝字第四六九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另依本院九十年度毒聲字第三0一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一年,自九十年九月三日起執行,於九十一年四月十二日停止戒治付保護管束,至九十一年九月二日保護管束期滿。而受刑人於保護管束期間,從事正當工作負擔家庭生計,且自動到署接受定期採尿檢驗,均呈陰性反應,其間並無違規之情事,也無其他不良之行為,此有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戒執護字第一七四號執行卷宗可憑,足見該受刑人已戒除毒癮,並無執行刑之必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免其刑之執行。
二、右開聲請意旨,經核卷證屬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 深 淵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