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四二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二0七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拾月,罰金新台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甲○○因過失致人於死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高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 瑞 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