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五0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因犯違反電信法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甲○○因犯違反電信法等罪,經台灣台東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朱 光 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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