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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1 年聲字第 3878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八七八號

聲 請 人 甲○○即受處分人右聲請人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前於民國七十九年間,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十月及刑後強制工作一年確定。有期徒刑部分業已入監執行,於八十三年十月二十日獲准假釋出監,並於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假釋期滿。聲請人日前接獲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執助字第四三九號竊盜案件執行傳票,通知聲請人應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上午十時,至該署報到執行刑後強制工作一年。惟聲請人在監期間表現良好,經獄方認為悛悔有據而報請法務部核准假釋。假釋出獄期間表現良好,每月按時向觀護人報到,並無任何違法或撤銷假釋之情事。且聲請人自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起,任職於萬嘉東企業有限公司擔任主任,生活狀況穩定,顯無執行強制工作之必要,爰聲請裁定免除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八十六條、第八十七條、第八十九條及第九十條規定宣告之保安處分,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認為無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固為刑法第九十八條所明文規定。惟依該規定免其處分之執行,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亦定有明文。是聲請人縱認本身已無繼續執行刑後強制工作之必要,亦應檢具相關事證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裁定之,其逕行向本院聲請免除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得 利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裁判日期:2002-11-21